202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与指标调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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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与指标调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服务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与指标调剂生态补偿制度,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及跨县级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工作。第三条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争取上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和设立市级财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等措施,支持市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及相关工作。对符合中央、省、市生态环境资金政策支持的减排项目,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未获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

2、持的减排项目,可通过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进行奖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第四条设立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市级财政每年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收入中安排800万元作为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第五条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仅限用于市本级排污权储备经费支出和市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奖补。第六条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当年市本级排污权储备经费支出;剩余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

3、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年度资金预算分配额度,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对具体减排项目予以奖补的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实施。第七条减排项目申报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流程如下:(一)对上一年度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减排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三)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初审后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由市生态环境局存

4、档。上述申报材料是各县(市、区)分配使用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八条减排项目申报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的,由减排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减排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备案书)或淘汰关停相关材料。(二)项目减排量核算明细、相关环保设施监测数据及自行验收资料,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实施前相关环保设施监测数据。(三)项目资金投入相关材料(相关合同、票据及审计报告等)。第九条减排项目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奖励,其减排项目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原则上应按财政资金奖励在减排

5、项目总投资中的占比同步核算划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排污权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进行登记。第十条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跨区域调剂生态补偿制度。对确需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总量调入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总量调出方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的同时,不免除其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等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仍需按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第十一条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跨区域调剂总量指标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提交申请。项目

6、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审核并提出调剂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商市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要求的,提出调剂方案,核算生态补偿金,下达缴款通知书,并抄送总量指标调入方和调出方县(市、区)人民政府。(三)缴纳生态补偿金。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足额向总量指标调出方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生态补偿金,并将相关支付凭证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四)调剂总量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在确认总量指标调入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已足额支付生态补偿金后,下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文件。

7、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排污权交易指标协议成交价确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的核算价格。其中已纳入排污权交易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指标,生态补偿金核算价格为省当年排污权交易指标协议成交价;尚未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生态补偿金核算价格按省当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指标协议成交价之和执行,总磷指标生态补偿金核算价格按省当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交易指标协议成交价之和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指标正式纳入排污权交易后,其生态补偿金核算价格根据总量指标调剂所在年度协议成交价确定。对已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8、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额度按照调剂量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核算价格计算;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额度按照调剂量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核算价格的两倍计算。第十三条需跨区域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跨区域调剂申请材料中,应载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情况。第十四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的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每年向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审核情况对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视情节扣减下一年度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省级及以上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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