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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林长制工作方案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为切实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保障市级林长制工作有序运行,顺利推进全市林长制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市级总林长会议制度(-)市级总林长会议由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各市级林长,各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林长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三)会议主要内容: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
2、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2 .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3 .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4 .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印发。(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二、市级林长会议制度(-)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有关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相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成员,市林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3、(二)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三)会议主要内容:1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2 .研究区域林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3 .研究市林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4 .市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级林长审定后印发。(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以及相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况。三、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市
4、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市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或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市林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三)会议主要内容:1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以及市级林长的指示批示;2 .审议拟提请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3 .审议拟上报市委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4 .审议拟提请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的全市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5 .听取各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6 .市林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发。(六)会议议定
5、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由相应协作组成员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协调、办理和落实,市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市林长办公室的,由市林长办副主任督导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四、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市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或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经市林长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三)会议主要内容:1 .协调督导相关协作单位落实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2 .通报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3 .商议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
6、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4 .商议林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5 .市林长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商议的其他事项。(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五)会议商议的事项,由市林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六)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分别抓好落实。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一)工作简报L报送方式。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
7、部署、举措、动态、进展成效和问题建议及时报送市林长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2 .处理运用。市林长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筛选后,以市林长制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市级林长,印发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县(市、区)级林长和林长办公室。3 .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二)工作专报1 .报送方式。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第一时间整理报送市林
8、长办公室。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2 .处理运用。市林长办公室对专报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后,以市林长制工作专报的形式报送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并印发相关单位。3 .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以及其他专报事项。二、工作通报制度(一)通报内容。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县(市、区)林长对市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部署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
9、果,危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二)通报方式。以林长制市级会议、公文以及市林长制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三)工作要求。市林长办公室负责工作通报制度的具体实施,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三、网络发布制度根据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报送的信息,参照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在认真选取、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利用市开辟的政府网站,以及创建市林长制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平台等,及时发布全市林长制工作动态信息。四、其他要求(-)市林长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将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二)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作
10、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或相关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林长制市级督察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长制工作的督察督办,扎实推进我市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第三条督察督办围绕林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督察督办主要内容包括市级总林长会议和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市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上级部门批办的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
11、大问题,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第二章督察制度第五条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作单位参与。专项督察参照全面督察程序进行,可由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组织。第六条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察对象为县(市、区)林长和林长办公室。第七条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督察立项。根据督察内容和工作需要,全面督察由市林长办公室拟定督察事项,报市级林长同意后立项;专项督察由市林长办副主任同意后立项,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察事项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立项。(二)拟定方案。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
12、确督察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市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市林长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察通知。(三)现场督察。督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核实,提出整改要求。(四)结果反馈。督察结束后,及时撰写督察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将督察结果及时反馈督察对象。督察报告,应及时呈送市级林长并同时报送林长办公室。第八条对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应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第三章督办制度第九条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市级林长督办、市林长办公室督办、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第十条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督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单位。第十一条市林长办公室督办内容主要包括市级
13、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上级有关部门批办的事项,涉及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县(市、区)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以及协作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督办对象为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下级林长办公室。第十二条市级林长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市林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督办过程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督办对象为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县(市、区)林长。第十三条督办主要采用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等方式开展。书面督办主要通过下发督办函的方式进行。协作单位督办函由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市林长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市级林长督办函由市级总林长、副
14、总林长或林长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现场督办主要指督办单位通过书面告知,深入被督办单位,实地了解督办事项办理进度、查阅相关资料,掌握办理情况的督办方式。现场督办由市林长办公室组织开展。仅涉及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单独组织;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提请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同意后开展。第十四条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市林长办公室协调。第十五条督办任务完成后
15、,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林长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市林长办公室。第十六条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的事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督办的情况报市林长办公室。第十七条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开展的相关资料由各自单位归档。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第十九条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职尽责,促进林长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林长制实施方案(饶办字(2023)51号)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乡(镇、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所在县(市、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二、考核原则(一)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重点工作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考核的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