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街道)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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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街道)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编办、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X编办(2022)323号、X编办2022)96号)工作部署,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直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之外事项以“属地管理”之名,或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清单之外事项准入范围是指公布的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的调整;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确需乡镇(街道)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县直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办理的工作事项等。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调整,按照XX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一周内可办结的短期事项需要乡镇(街道)协助办理的,由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协商解决,不列入清单之外事项准入范围。第四条清单之外事项准入遵循“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配套衔接、动态调整”的原则。申请部门对准入事项应当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

3、、保障措施等。第五条建立XX县乡镇(街道)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办、县委编力、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委编办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县直相关单位列席会议,对乡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进行审理,通过后报县政府研究。第六条经批准准入的工作事项,县直部门应当为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财政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准入程序第七条普通程序。清单之外事项准入一般适用以下程序:(一)申请。县直相关部门和乡

4、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拟申请准入的工作事项,由申请单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向县委编办提交XX县乡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申请表,并附费随事转方案等相关材料。县直相关部门拟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未取得乡镇(街道)同意,但确有交办必要且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也可提出申请。(二)审理。联席会议审理准入乡镇(街道)工作事项,应与有关单位充分沟通,提出审理意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县政府研究。(三)核准。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市委编办审核后公布实施,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做好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工作。(四)退出。乡镇(街道)已承接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事项

5、完成后应及时申请退出。实际运行中乡镇(街道)无力承担的、或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工作事项,可由乡镇(街道)申请退出。第八条简易程序。情况紧急的、三个月内可完成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适用以下程序:乡镇(街道)或县直部门可直接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及时与市委编办沟通,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动态调整第九条乡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实行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已转为常态化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纳入乡镇(街道)清单。第十条下列工作不纳入事项准入范围:(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乡镇(街道)的职责。(二)党中央、国务

6、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乡镇(街道)的工作。(S)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第四章监督问责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县直部门未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向乡镇(街道)交办事项进行监督问责。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XX县乡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申请表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事项名称申请理由及政策文件依据联系人联系电话覆盖地域范围县乡镇(街道)工作时限阶段性(临时性)年月日一年月日常规性口长期工作内容目标任务是否有配套经费(配套标准和使用程序)征求意见情况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县乡镇(街道)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意见县政府研究意见备注备注:1、事项准入实行“一项一表”,由牵头单位提出申报,并附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费随事转方案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等材料。2、相关依据材料另附。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单位、乡镇、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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