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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根据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农质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农业
2、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主要目标。至2024年,所有乡镇(街道)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由乡镇(街道)到村(社区)再到生产经营主体的清晰、完整管理网络,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监管体系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切实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力、体系运行高效的良好局面。二、主要任务(一)构建网格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全面覆盖”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以各乡镇(
3、街道)所辖区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大网格,以各行政村为小网格,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协管员(以下简称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农安监管员由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担任,农安协管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乡镇(街道)技术人员担任;根据当地实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鼓励实行专职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设置质量内控员。切实构建起以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为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内控员为补充的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体系。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由县农业农村局印制配发。乡镇(街道)必须公示网
4、格化管理图,包括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布局、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醒目位置应公示主体基本情况、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质量安全责任人及质量安全承诺书,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信息。(二)明确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及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名录,统一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明确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工作职责。农安监管员主要职责应当包括:L组织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动态维护本辖区规模主体名录,做到主体监管名录信息每年至少更
5、新12次;2 .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3 .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对网格内生产经营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巡查应聚焦用药高峰期和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进行,其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日常巡查频次一般不少于3次以上/年,对于信用等级A或B适用低巡查频次,但不少于2次以上/年;对于信用等级C、D、E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巡查频次不少于3次以上/年;对散小户型主体一般不少于1次以上/年。巡查内容应当包括: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及废弃物处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追溯制度、标准化生产、农药兽药科学使用等落实情况。农安协管员主要
6、职责应当包括: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主体质量内控员职责由农安监管员负责指导主体进行落实。(三)完善管理机制。在定格定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与机制,确保网格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切实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各网格要积极落实县农业农村局出台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或年度计划,落实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等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与要求,强化奖惩工作机制;建立问题会商制度,定期开展问题分析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乡镇(街道)应当制定具体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清晰的日
7、常巡查工作清单,构建日常巡查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衔接机制,突出问题处置与案件查办;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渠道,及时收集更新信息、发现问题,适时可将重点工作事项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确保信息、问题快速传递上报。三、进度计划我县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具体安排如下:(一)启动实施阶段(2023年4月底前)。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可根据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名单(见附件2)进行增补监管主体,确保正常经营的各类主体纳入属地管理,确定各自属地监管名录;并建立基本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实现网格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二)全面提升实施阶段(2023年5月一20
8、24年6月)。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根据前期实践,补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实现网格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S)总结完善阶段(2024年7月一2024年12月)。各乡镇(街道)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主要经验与做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形成工作总结,于2024年7月底前盖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安中心。四、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形成有力领导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切实构建起有效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并将其列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方案,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实施,落实乡镇(街
9、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格、定人、定责”网格化运行机制和制度,按期实现所辖区域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我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建设列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相关绩效考评范围,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附件2: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名单附件3:XX省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佩戴标识附件1: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10、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具体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等。第四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第五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
11、,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第六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S)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五)农业投入
12、品废弃物处置情况;(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第七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第八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第九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
13、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