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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复习点经济法复习点(小字内容为扩展内容)1、经济法概念: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经济法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自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产生,源于对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2、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法律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了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
2、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其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分类:L民事法律关系: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 .刑事法律关系: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3 .经济法律关系: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L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3、和其内容得以实现的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调整关系的必然结果。2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亦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来实现的。3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违背。4、代理含义及类型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类型: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
4、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对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无行为能力人邛艮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如监护人是被代理人的法代理人。指定代理: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如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3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
5、当事人的利益。这种为表见代理。定义表述: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制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5、物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分类所有权:指所有人(当事人)依法可以对(自己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指当事人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6、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留置权)6、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收租金的、寄收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中止:指诉讼时效
7、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
8、,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延长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7、企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分类:依据企业经济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依据企业投资人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指由2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责任的企业形式。公司企业:指按照公司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式:有限
9、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了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公司必须是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是非法人企业,国有和集体企业等按条件设立。)企业其他分类: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等分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自然人: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
10、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责任间区别: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
11、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8、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9、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
12、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10、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
13、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IL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设立的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
14、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外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12、公司:依法设立的有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人财产权: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
15、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投资,或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16、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13、公积金:又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了加强其财产基础和信用,依法律后利润中和章程规定,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专项储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和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弥补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