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共性技术平台及中试验证基地认定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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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共性技术平台及中试验证基地项目认定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政策实施,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办法中共性技术平台及中试验证基地资助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程,结合松山湖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申请本细则的法人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2、会科技教育局(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教局”)是指导和监督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安排,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合同审核、推荐立项、项目验收。(S)指导项目运行管理,开展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四)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四条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依托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承担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体制,组建专业

3、服务人才团队,为项目实施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向松山湖科教局提交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的认定申请,按期主动向松山湖科教局提交项目中期评估申请;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履行各项条款,完成绩效目标和任务,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配合松山湖科教局做好项目的认定、监督、中期评估和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三)对项目实行运营和核算。对获得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核算。第三章共性技术平台认定条件及资助标准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性技术平台是指围绕松山湖及东莞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开展共性技术研究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外提供科技

4、成果委托开发、成果概念验证、成果落地孵化等公共服务工作的开放型载体。第六条申请共性技术平台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松山湖单位,业务领域符合松山湖产业发展方向,且项目实施地在松山湖内。(二)应制定完善的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的,应曾经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具备提供技术攻关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并与相关领域的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有提供技术攻关商业委托研发的能力。(S)已组建专职服务人才团队。拥有高水平的学

5、科或行业专家,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具有本科(含)或中级(含)以上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80%,具备对外提供科技成果委托开发、成果概念验证、企业孵化培育等业务的能力。(四)拥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备设施。建有技术攻关研发、人才培训、路演展示等公共服务功能的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项目实施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IOOO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第七条共性技术平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支持,由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的原有建设基础、预期建设投入、人才团队实力、综合服务水平和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评分,对评审得分60分(不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推荐立项。第八条对经认定的共

6、性技术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并按评审得分从高至低进行分档资助,A、B、C、D、E档立项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Iooo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第九条项目总投入包括项目执行期内预算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科研场地建设和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研发人员人工费等,不包含购置土地、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研发人员人工费不得超过总投入的40%;场地租赁费及科研场地建设和装修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总投入的20%o第四章中试验证基地认定条件及资助标准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试验证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

7、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第十一条申请中试验证基地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松山湖单位,业务领域符合松山湖产业发展方向,且项目实施地在松山湖内。(二)应制定完善的中试验证基地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的,应曾经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并与相关领域的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有提供中试验证商业委托服

8、务的能力。(S)已组建专职服务人才团队。拥有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具有本科(含)或中级(含)以上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能够提供方案设计、中小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四)拥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备设施。建有工艺优化验证、中小试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中试验证服务功能的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项目实施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现有工艺优化验证、中小试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IoOO万,中试验证基地项目计划新增设备价值总和不低于IOOO万元。第十二条中试验证基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支持,由评审专家组对项

9、目的原有建设基础、预期建设投入、人才团队实力、综合服务水平和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评分,对评审得分60分(不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推荐立项。第十三条对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并按评审得分从高至低进行分档资助,A、B、C、D、E档立项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IOoO万元和500万元。第十四条项目总投入包括项目执行期内预算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科研场地建设和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研发人员人工费等,不包含购置土地、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研发人员人工费不得超过总投入总额的20%;场地租赁费

10、及科研场地建设和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总投入总额的20%o第五章组织程序第十五条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由松山湖科教局以定向组织申报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发布申报通知。松山湖科教局按照定向组织申报方式,向符合认定条件,且有意向申报认定的依托单位定向发布申报通知。(二)组织申报。松山湖科教局组织推荐依托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S)项目评审。松山湖科教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按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四)项目立项。松山湖科教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经征求部门意见后拟定立项项目清单。立项项目清单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期7个工作日。公

11、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存在不应立项情形的,不予立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松山湖科教局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五)合同签订。获立项的项目需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任务、考核指标以及经费预算等。第六章项目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获得立项后,需按照本细则规定填写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十七条合同书签订的主体。松山湖管委会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松山湖管委会为甲方,依托单位为乙方。第十八条合同书的填写。依托单位在收到合同填报通知1个月内,填报并提

12、交合同书电子文档。相关要求如下:(一)项目起止时间。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年度(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发布年度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二)中期评估时间。合同书应明确约定项目中期评估时间,一般定于项目执行周期的第二年内,不得迟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12个月。(三)合同书所列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考核指标等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及建设方案一致。合同书中明确写清项目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时所需完成的考核指标,所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四)项目经费中财政资金预算应按照广东省及东莞市相关规定编制。

13、第十九条合同书的审核。依托单位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松山湖科教局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流程。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松山湖科教局将退回依托单位修改完善。合同书电子文档审核通过后,依托单位须在1个月内打印纸质合同并签字盖章,提交至松山湖科教局。第二十条合同书的变更管理:(一)合同书变更范围。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经费预算变更(总额不变)、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项目依托单位变更、项目内容变更(建设目标、考核指标等)、项目经费总额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二)合同书变更申请。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依托单位应在原合同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向松山湖科教局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对逾期提交

14、的合同书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需针对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依据等,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三)合同书变更审核。合同书变更由松山湖科教局负责审批,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第七章中期评估第二十一条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中期评估时间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期评估申请,松山湖科教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重点考核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在中期评估时间期满后3个月内向松山湖科教局提出中期评估申请,中期评估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申请。对逾期3个月未提出

15、中期评估申请的项目,不再组织中期评估,依托单位可在2个月内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对逾期不主动申请结题的项目,可由松山湖科教局进行强制终止结题。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申请中期评估时,应提交完备的评估材料,具体包括:(一)中期评估申请书。(二)项目合同书。(三)项目中期评估总结报告。(四)专项经费决算表。(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六)恪守诚信承诺函。依托单位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二)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合同

16、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但经专家评估后认为整改后可能完成,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的,中期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三)项目执行进度落后,经专家评估后认为已无法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提供的评估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或人员有严重违约、违纪、违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强制终止结题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中期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由松山湖科教局下达整改通知,通知依托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依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形成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并在整改期限满后1个月内重新申请中期评估。逾期未申请中期评估,或经再次中期评估后仍未达到通过标准的,按中期评估不通过处理。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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