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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基本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 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 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2)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 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 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定期检验。(3)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 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 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 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要求配备
2、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 方可继续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 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追踪溯源(1)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 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识应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 踪溯源。(2)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 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及该产品款号的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批产品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湖 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溯源标识。(3)经销商在产品售出
3、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必要的 销售信息。(4)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报告 信息,每一个检验检测报告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 检验检测报告追踪溯源标识。(5)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 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 ()配备原则(1)用人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进口的个体防护装备,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 国相关标准。(2)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当与作业场所 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 业人员相适合,且个体防
4、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3)用人单位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 上,兼顾舒适性。(4)需要同时配备多个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5)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 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 配备及管理。(四)培训及使用(1)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建立和保留培训 和考核记录。(2)用人单位应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 少应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 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 方法及维
5、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3)当有新员工人职、员工转岗、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生变化、 法律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培训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培 训。(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5)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 用人单位应监督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6)在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前,作业人员应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 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能够正常使 用。(7)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 并监督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对在用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正确的日 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必须由专人负责
6、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 格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五)维护、判废和更换(I)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公用的防护装备应 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2)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个体防护装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 修,定期检测个体防护装备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个体防护装备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 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4)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 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 强制报废。(5)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适用。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