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项目集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项目集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4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 要、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 社字2020) 86号)、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府(2021) 53号)等文 件精神,加快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创新 药物领军团队,推动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目标计划从2023年起,每年在产业扶持资金 中安排5000万元,扶持10-20个初创类创新药物研发项目团队。 通过财政资金的政策引领,撬动社会资本形成合力,对落户在 新
2、区的创新药物项目给予引导扶持,着力解决团队在创业初期 融资难的问题。第三条扶持领域重点支持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治疗 用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不同 剂型、不同规格合并计算)项目,以“FIRSriN-CLASS”和 “BESTIN-CLASS” 为主,同时兼顾 “ME-BETTER”。第二章资助条件及类别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一)在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型生 物医药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4年,企业开发的药物管线处于 临床前阶段。在新区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和人员,且正 常经营。(二)团队带头人应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是国内外相关 领域内技术、产业或投融资
3、专家,有5年及以上在国内外知名 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 经历。(三)注册资金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IOO万元。申 报时,核心团队持股比例不少于51%,对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 企业实缴资金需达到所申请扶持资金的10%o(四)企业拥有产权清晰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已签署相关 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五)获得本办法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资助 的项目应承诺公司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公 司的新药注册地在新区,从接受资助之日起5年内不搬离;获 得本办法300万元(含)以上资助的项目应承诺公司注册登记 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公司的新药注册地在新区,
4、从 接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搬离,并承诺本公司在将来条件具备 时作为资本市场的上市主体。第五条资助类别包括四类,分别是:创业启动资助、股权 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第六条创业启动资助(一)申报条件1 .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2 .对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未在新区注册企业的团队,可先参加 本项资助申报,后补充注册。申报团队需在管委会同意扶持后6 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并达到资助的全部条件。超过6个月未 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或未完全达到条件的,不再予以资助。(二)资助标准对创新药物项目进行专业评价,根据评价得分,分两档予 以资助:1 .项目评价得分在85分(不含)以上的,资
5、助金额在300 万元-500万元之间。(1)在95分(不含)以上的,资助金额为500万元。(2)在90分(不含)-95 (含)分的,资助金额为400万元。(3)在85分(不含)-90 (含)分的,资助金额为300万元。2 .项目评价得分在70 (不含)分-85 (含)分的,资助金额 最高250万元。(1)在80分(不含)-85 (含)分的,资助金额为250万元。(2)在75分(不含)-80 (含)分的,资助金额为200万元。 (3)在70分(不含)75分(含)分的,资助金额为150万元。第七条股权融资奖励(一)申报条件1 .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2 .申报企业开发的药物管
6、线处于临床前阶段,获得风险投资 机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且承诺风险投资机构1年内不减持。 风险投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与项目团 队在投资前不存在关联关系,另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近2年曾进入下列股权投资年度排行榜单之一: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早 期投资家10强”、“中国医疗健康领域投资机构30强”。投中网发布的“中国最佳早期创业投资机构TOP50”、 “中国最佳早期投资人 TOP50”、“最佳生物医药领域投资机 构ToP30”、“中国最佳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人TOP20”。母基金研究中心发布的“最佳早期基金TOP30”、“最 受母基金欢迎的早期基金
7、创始合伙人ToP20”。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 TOP30”、“中国早期投资家TOP30”、“中国最佳医疗健康 领域投资机构TOP30”。(2)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及投资基金在新区登记注册。(二)资助标准根据已到位投资额(不计中山市、区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出 资及约定返投部分)给予50%的奖励,每个申报企业最高500 万元。同一企业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重 复奖励;如果申报团队有新的临床前研发药物且已成立新公司, 新公司符合条件可申请本项奖励。第八条项目贷款贴息(一)申报条件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二)资助标准对有临床前药物在研的初创类生物医
8、药企业向银行申请贷 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获 得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融资租赁补贴(一)申报条件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二)资助标准对有临床前药物在研的初创类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 方式租赁设备用于项目研发、生产,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 资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融资租赁补贴总额最高 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条其他相关措施(一)股权投资优先支持。对获得上述创业启动资金或股 权融资奖励的企业,优先推荐给本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 予以股权投资。(二)创业启动资助和股权融资奖励不叠加,该两项资助
9、可分别与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叠加。企业可根据申报 时项目实际情况,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在确定扶持类别后申报。 获得扶持后不再另外受理差额申请。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 的资助不超过700万元。(三)对获得广东省或中山市科技部门立项的省市创新创 业团队项目需要新区配套资助的,与本办法中的创业启动资助 或股权融资奖励,同一类扶持(如获市创新创业团队产业化类 资助与区创业启动资助,获市创新创业团队投融资类资助与区 股权融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四)鼓励申报企业优先入驻中山生命科学园、西湾医药 与健康产业园(含华南现代中医药城)。根据资金情况,在同 等条件下对入驻上述两个园区的企业优先支持
10、。(五)对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 别优秀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报区管委会研究后予以资 助。(六)临床阶段的新药项目,可申报中山翠亨新区支持健 康医药产业发展办法(暂行)(中翠管(2022) 32号)相关扶 持。第三章资金拨付及使用第十一条资金拨付(一)创业启动资助资金分2期拨付资金。申报企业签订 资助合同后,首期经费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70%;项目考核通 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二)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一次 性拨付,无需签订合同及考核验收。第十二条资金使用(一)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用于与获资助项目相关的直接费 用和间接费用,采取专户专账管理。由区
11、科技金融局组织选定 监管银行,项目承担企业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根据合同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拨付资金,审核资金 使用情况。(二)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可直 接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自有账户。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项目承担企业需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与核算。第四章申报流程及材料第十三条申报流程(一)发布通知。区科技金融局根据工作安排,在新区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 知和指南;申报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估审 批的组织方式,对填补本区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可采取即 报即评的方式单独组织评估和审批。(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12、申 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组织项目评估和审核。(1)对创业启动资助,区科技金融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组织开展项目评估,根据申报企业团队人员、技术先进性、资 金筹措、市场前景等方面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实地考察、 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2)对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由 区科技金融局组织审核。(四)项目立项和公示。区科技金融局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或审核结果形成拟 资助意见后呈区管委会审议。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新区 官方网站公示7天。(五)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科技金融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 目资助合同。资助
1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和监管考核指标与项目 申报书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同时作为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的 依据。(六)资金拨付。区科技金融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尚未完成公 司注册的项目,申报项目需在管委会批准资助后6个月内完成 公司注册、满足所有申报条件并申请资金。区科技金融局对项 目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十四条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企业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项目申报 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三)资金使用计划;(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五)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的排名证明材料
14、;(六)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银行贷款合同 及支付利息、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七)投资机构的资金进账凭证复印件;(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承诺书;(十)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五章监督及管理第十五条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管理(一)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分2期 拨付资金。考虑到生物医药开发的特殊性,在项目监管期到期 后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在第三年,如果项目提前完成 目标任务,可以提前申请开展综合评价。在3年期内,项目需 按年度提交进展情况报告。综合评价由区科技金融局委托第三 方专业机构,以项目资助合同书、项目申报书、监管银
15、行提供 的资金使用报告等为依据,对项目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两种:继续支持和不予继续支持。对发 展良好的继续支持,综合评价不良的不予继续支持。综合评价 继续支持的项目,拨付剩余扶持资金。综合评价不予继续支持 的项目,剩余部分扶持资金不再拨付,未使用完毕的扶持资金 由区财政部门收回。(二)申报企业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 取扶持资金,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挪用扶持资金,或在项 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 金;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追究项目承担企业责任。涉及监 管银行失职的,追究监管银行相关责任。对于“真投入、真创 新”,且未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项目,在一定程度内包容创业 失败,收回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酌情收回或免于收回其他已 拨付资金,具体情况报区管委会决定。(三)项目资助监管期内,项目承担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 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的,必须向区管委会 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四)鼓励获得创业启动资助的项目承担企业购买科技保 险,资金可从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中列支。第十六条对获得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 补贴资金的企业,区科技金融局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所获 得的扶持资金进行检查或审计,如发现包括申报企业在内的相 关方有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 或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