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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杭 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 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规定临平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 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 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 人员的保障性住房。二、职责分工临平区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2、领导小组研究、 协调、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推进全区 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区住建局负责会同发改、规资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和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出台全区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 赁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做好公租房货币补贴及政府产权公租房实物 房源运营管理费用的资金统筹工作,做好全区公租房租金收 缴和使用的监管工作。各平台负责其名下公租房实物房屋装修、保修、维修、 改建、运营等综合管理相关工作。人社、民政、发改、规资、税务、数管、公安、城管、 审计、经科、商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 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镇街按
3、照“属地原则”做好监 督管理等社会事务工作。三、公租房建设(一)建设规划。建设公租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 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公租房 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二)筹建方式。公租房筹建主要包括在独立选址建设、 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房源收储三种方式。L独立选址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区政府指定或批准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2 .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配建的公租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建设
4、 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配建的公租房,应与对应的住 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 的住宅项目,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 约定按期开、竣工及交付使用,配建公租房与商品住宅共享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3 .房源收储。在市场租赁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较多的区 域,可考虑租赁社会房源、拆迁安置房源等房源作为公租房 收储,以增加公租房的有效供应。收储房源应当遵循交通方 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筹集的房源能 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三)公租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前期审批、税费减免等 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四)公租房项目应具备基本入住
5、条件、并按照实用、 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建设、装修标准按照杭州市区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执行。严禁擅自 改变公租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四、公租房管理(一)产权登记。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和独立选址集 中建设的公租房,完成首次登记后,产权无偿移交给区住保 房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机构,并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土 地和房屋性质保持不变。(二)房源管理。全区公租房房源统一委托临平区公共 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管 理,并向公租房公司支付管理费。全区公租房房源应当统一 纳入保障性住房智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三)资金管理。公租房租金收入交由产权单位,专项
6、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费用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四)物业管理。公租房实行物业管理,配建的公租房 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租 房由建设单位委托房源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对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的物业保修金予以免缴,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予以缓交。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 修期外由产权主体承担维修责任。公租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五、准入管理(一)申请人范围。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申请人条件。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时, 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
7、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 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 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1 .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2 .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 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证 明,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人均货币财 产、企业投资等)低于规定标准;3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 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4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
8、 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一定标准。5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2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人均 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3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 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4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 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一定标准。5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 条
9、件:1 .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户籍或持有临平区有效的浙江 省居住证;2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 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3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 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4 .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 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5 .主申请人学历及就业年限符合相关规定;6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L主申请人持有临平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7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 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
10、、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8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9 .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 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10 主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11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七)申请家庭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的,还须提供区内 的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高于公共租赁 住房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差;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 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赁房源租金为准。(A)房产核定。申请家庭成员下列房产纳入家庭房产 建筑面积核定范围:L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
11、预售 合同)的房屋);12 家庭成员承租的各类公房及集资住房;13 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实际享受安置面积或协议 明确的安置面积核计(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14 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份额面 积核计;15 其他。六、保障管理(一)保障方式。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 补贴两种,按照“解困优先、实物优先”的原则,根据保障 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 对象,实行梯度保障。保障对象优先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进行配租。公租房具体准入条件、保障方 式、保障面积、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动态调整,经发改、财政、人社等
12、部门联合审议通过后, 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发布。(二)轮候制度。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通过 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入选人员数量。 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 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并计入公租房保障管 理档案,该家庭保障资格终止。在轮候期内,因申请人原因 放弃实物配租的,不得享受货币补贴保障。(S)保障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 发改局会同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 平、房源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进行适 时调整。人均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应低于15平方米,户 均租赁面积不应低于36平方米。公租
13、房实物配租面积少于 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四)保障期限。公租房保障实行资格年审机制,每年 资格证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 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 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的申请家庭,注销保障资格,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 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不予退还的,记入公 租房管理档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 务工人员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七、退出管理获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在房产、收入等与保障资格相关的 信息发
14、生变动时,应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不再符 合保障条件应退出公租房保障资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对于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合 同约定收回公租房,并要求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租;对于领 取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拒不配合的,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L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2 .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3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5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6 .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 令后仍拒不改正的;7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8 .
15、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9 .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10 .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对有第4、5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 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 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 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对于第8项规定情形的家庭,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 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八、其他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 照原政策享受公租房相关政策的,在资格证有效期内,仍按 原政策执行,资格证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的,需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