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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全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抓好 控辍保学工作,切实降低辍学率、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特 制定本制度。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区教育局每年对镇乡办事 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两次督查(第一次6月上旬, 第二次11月上旬),并严格实行排位制和责任追究。二、控辍保学工作在全区第一次排名后3位且辍学率超 过区规定标准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由区领导约谈乡镇 主要负责人。三、当年内,连续两次排名后3位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 处),领导班子当年年度实绩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镇乡长(办 事处主任)、教育管理中心主任、中学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能 评为优秀等次,教育管
2、理中心主任、中学校长绩效工资只能 享受平均数,党政主要领导在教育工作履职情况考核评估中 定为不合格;对控辍保学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的,对相关责任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直至降职、免职处理。四、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I教育管理中心、中学未采 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辍学的,由区人 民政府和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进行两次清理整治, 对违反有关规定,接纳或招用未成年人的用工单位进行查处。 对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等危害其身 心健康劳动或危险作业的单位,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六、在控辍保学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不 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七、未按规定按时送子女入学或子女中途辍学后,未积 极配合学校、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动员子女复 学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由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处理。八、对未认真履行父母或监护人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死 亡等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