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橙 复合调味油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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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Z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 写。本标准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本标准由九橙(上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九橙(上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永、陈恩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复合调味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油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 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三文鱼骨、蟹、虾、香辛料(葱、姜、八角、 桂皮、小茴香、花椒等)、辣椒等辅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或不清洗)、切配(或不切配)、配料、

2、 腌制(或不腌制)、熟制、冷却、灌装、金属检测、装箱等工艺制成的复合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使 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 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

3、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 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 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g100g)5.0GB 5009. 236酸价(KOH)/(mgg)4.0GB 5009. 229过氧化值/(g100g)0. 25GB 5009. 227铅 / (mgkg)0.8GB 5009. 12总神/ (mgkg)W0.5GB 5009. 11策并 花/( gkg)10GB 5009. 271.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1.4

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1.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1.5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出J-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5.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指标。正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及

5、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相关监督等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 判定规则5.3.1 出)-检验53.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3.1.2感官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 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3.2型式检验5.3.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322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净含量有 一包负偏差超过允

6、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该批产品的净含量复检,复检产品 的净含量如负偏差仍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识、标签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 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包装材料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GB 4806. 7的规定。6.3 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哂、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6.4 贮存6.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 产品贮存时不得接触墙面,间隔应在20CIn以上,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6.4.3 产品贮存时应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即时出库处理。6.4.4 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口起,保质期为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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