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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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的要求,为进一步 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全公司。3、事故定义、分类和制责划分3.1 事故: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通常会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3.2 事故分类:管理事故、工艺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 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3.3 管理事故:同一单位在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同类事故,或 者一周内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两次事故。3.4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指挥失误、违反工 艺指标、岗位操作标准或操作不当,指标不

2、适应等原因造成原料、半 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产量降低或非计划减负荷生产、单系统停车等后 果的事件,此事故由企管部负责管理。1.1 5设备事故:指设备因自身老化缺陷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 坏或发生故障后,影响生产或必须检修的事件,此事故由企管部负责 管理。3.6 人身伤害事故: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明显人身伤亡、 中毒或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管理事故情况的事 件,此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管理。3.7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 技术和技术规范的事故,此事故由企管部负责管理,工程质量由分管 工程负责人管理。3.8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

3、造成 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生产装置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事故,此事 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3. 9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 象,都为火灾事故,此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管理。3.10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 故,此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管理。3. 11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破坏事故,此事故由 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4、事故管理规定4. 1所有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安全管理部门,超期不 报者,对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4. 2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负有首先报告义务 和责任;厂(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4.3所有事故上报时间期限

4、,自发生事故时间起,不得超过30 分钟;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安监部。4. 4生产单位事故上报责任人,具体规定为;4. 4.1工艺事故由企管部部长上报。4. 4. 2设备事故由安监部部长上报Q4. 4. 3管理事故由安监部部长上报。4. 4. 4人身伤害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部长上报。4. 5其他与生产无关的事故上报责任人为各单位第一责任人。4. 6事故必须本着“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具体权限如下;4.6.1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安监部、企管部调查处理,并报安监 部备案。4. 6.2重伤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调查,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处理。4.6.3局部停产、日产量减少50%以下,不影

5、响其他单位生产的 事故,由所在企管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4.6.4全系统停车,日产量减少50%以上,严重影响其他单位生 产的事故,由安监部、企管部负责调查处理。5、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5.1事故等级可划分为重大、一般、轻微、特大工艺设备事故。5. Ll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重大责任事故5.1. 1.1伤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者;5. 1. 1.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者(包括20 万元);5. 1. 1. 3单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50%以上者(包括50%);5. 1. 1.4多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的25%以上者(包括25%);5.1.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5. 1.

6、2. 1重伤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指职工受伤后歇工105个工作 日以上(包括105个工作日);5. 1.2.2 一次事故造成影响日计划产量25%以上者(包括25%);5. 1. 2. 3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TO万元的。5.1. 3凡发生事故未达到重大和一般事故的,均为轻微事故5. 1. 3. 1员工出现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 105个工作日以下;5.L 3.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5. 1.3.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排放 和泄漏已达到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5. 1.4特大工艺设备事故:因工艺

7、失控或设备损坏造成生产区停 车12小时以上,造成经济或维修费用达20万元。5.2火灾、交通、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5.3设备、生产、质量、爆炸等事故损失计算方法如下:5. 3.1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统一计算方法:5 3. Ll设备损失:设备损失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固定资产中 账面值计算为准,设施能修复使用的,应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为准。5. 3. L 2材料损失:应按公司材料计划价格计算为准,无计划价 格的按账面价格计算为准(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5.3.1 . 3生产产品(半产品)损失造成废品的,应按公司计划成本为准,返工的应

8、按返工实际损失为准。降低标准出厂的应按实际差 额计算为准。5.3.2 停产减产损失(即为间节损失)5. 3. 2. 1计算停产期限,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常生产至(即 停产时至出合格产品止),但恢复生产后,因能力降低的部分可不计 算。5. 3. 2. 2停产损失应按公司或生产公司计划成本计算为准,已投 入的原料未使用的部分在计算之内以便计算。5.3.2 . 3停产损失应按公司或生产计划成本计算为准,由肇事单 位或个人合并计算直接或间接损失Q5.3.3 职工因负伤等事故,应按实际损失计算为准。6、抢险与救护1.1 在生产、检修、检查等工作环节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所 有在场或知情人员必须积极采

9、取措施,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蔓延。1.2 发生重大事故时,各级领导要直接指挥,安监部、企管部、 公司办公室、党群部、后勤部等负责部门和相关救援人员,应全力做 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险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 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6. 3对有毒、有害物大量泄漏的事故或火灾事故,必须设警戒线, 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器具,对中毒、受伤人员及时 进行抢救处理。7事故报告程序7.1事故内部报告程序7. Ll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车间主任、厂长、值班领导等 以最快捷的方法逐级上报,其中按事故分类,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上报安

10、监部,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由 生产主管在1小时内报公司总经理。7. 1.2发生事故的厂(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和事故处 理报告单,在24小时之内上报有关部门。7. 2事故外部报告程序7. 2.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外,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内部报告。公司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潞安集团总调度和襄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报告。7. 2. 2公司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7. 3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1.1 工伤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事故后,无 论何时,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将

11、事故情 况立即报告安监部、办公室)。发生事故的厂(部)24小时内,按事 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写出“事故报告报分管经理和安监部, 并按要求附2人以上的现场证人材料并将“事故报告表”以及现场证 人材料。7. 3.2凡承包商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来本厂劳动、学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所在厂(部)按常规报告,要说明伤亡者单 位、姓名和来公司原因,由公司进行统计上报。7.4事故的调查与处理7. 4.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根据职责划分其主管部门应 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 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8. 4. 2对于轻微事故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

12、析 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安监部备案。9. 4.3承包商、供应商无资质进入作业发生事故的,由合同签订 部门负主要责任,承包商、供应商在公司区内违章作业事故的,由承 包商、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由于作业场所作业条件发生突变导致事故 发生的,由作业场所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10. 4. 4各部门对出现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告造成公司办公室无 法上报工伤理赔,造成的后果由部门和个人自己负责。11. 4. 5凡安监部对事故隐患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意见的, 各部门要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按时整改而出现事故的,要追究部 门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和处以罚款。8、

13、责任划分11.1 全生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原则,正职分配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 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 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公司安委会和公司安监部门及 其它部门,所下发的隐患整改项目,应完成的单位拒不执行或不按期 完成导致事故的,由完成单位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职工向各职能部 门和领导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 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上级领导负主要责任Q11.2 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 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11.3 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

14、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 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 的,由违反者负责。12.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 果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 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8. 5生产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生产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 经指认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8. 6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 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 派者负主要责任,安排无安全作业证人员

15、独立作业而发生事故的由所 安排领导人负责。8.1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经师傅 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 由师傅负主要责任。8.2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 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9、调查和处理9.1 事故后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9.2 轻微事故由所在厂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做出处理意见。9.3 一般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所在厂组织有关人员、公司有 关部门参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监部批准后,上报公 司有关部门备案。9.4 重大事故,以生产厂点为主,公司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调查小 组,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监部审批,然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向上级 有关部门报告。9.5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执行。9.6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交司法部 门依法惩处,而不具备上述责任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9.7 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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