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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抚仙湖应急取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抚仙湖应急取用水管理,促进水资 源节约保护,保障抚仙湖周边生活、生产、生态应急用水,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强化抚仙湖保护,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取水人在应急情况下取用抚仙湖水的,适用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在应急情况下利用渠道、水泵等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抚仙湖取用水资源。本办法所称取水人,是指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应急取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水措施; 坚持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取水指标
2、;坚持定额管理,依据定 额合理核定取用水总量指标;加强过程监管,严禁超量超指 标取用;坚持规范取水,必须依规履行审批手续。第四条 应急取用抚仙湖水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 用水,适当兼顾生态、农业生产、环境等用水需要。如抚仙湖处最低运行水位及以下时,禁止工业生产应急 取水。严格应急取水用途管制,杜绝以临时应急取水名义另做 他用。第五条抚仙湖法定最低运行水位以上应急取水的,有 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取用水计划(方案),由市水 利局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玉 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若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应急取水的,用水所在 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用水
3、计划(方案),由玉溪市人 民政府商请省水利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取水,同时按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报批:(-)为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危害的;(二)因供水水源短缺、供水水源被破坏、供水线路中 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的;()出现地震、严重冰冻等自然灾害影响供水的;(四)恐怖活动等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不能保 障供水的;(五)为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取水的;(六)消防等其他情形需要应急取水的。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取水情形,不需要办理取 水许可证。第九条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4、行。第十条 取水人禁止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擅自取水。第十一条取水人在应急取水任务完成或者应急取水有 效期限满后,应于当日停止取水。有效期限届满,仍需实施应急取水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取水人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取水人应急用水量应当严格依据云南省地 方用水定额标准测算,实际取用水不得超过云南省地方 用水定额标准。第十三条 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规定取水时段取水,准确填报取 用水统计数据,建立取水口台账。第十四条 应急取水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形成应急取水实施报告,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抄送省水利厅 备案。第十五条 取水人未经同意擅自取水的,由玉溪市湖泊 管理等机构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情形如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