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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规范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程 序,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根据葛洲坝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 细则、葛洲坝XXX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事故、事 件调查和处理程序(Q/EXPL-CX33)等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事故、事件等级分类依照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 (Q/EXPL-CX33)中表 CX33T 标准执行。第四条事故、事件管理分级:发生3人(含3人)以下轻伤(无重伤、死亡)或财产损失在1万元 以下的各类事故、事件,由分公司(事故单位)管理。发生较小或轻微的各类事故、事件和民用爆炸物品遗失未遂事件
2、,由 公司管理。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各类事故、事件和民用爆炸物品遗失事件,由 葛洲坝XXX公司或葛洲坝集团公司管理。第五条 分公司发生任何事故、事件,都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公司。发生由分公司管理的事故事件,应在24小时之内向公司分管安全领 导和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发生由公司管理的事故事件,应在2小时之内 向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和民用 爆炸物品遗失事件,应在30分钟之内向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领导和安 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应在15分钟之内向公司 总经理、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安全管理部门电话快报后,应及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上报
3、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同时还应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其他有关 报表按照上报时限上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第六条 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用工形式、设备设施损坏和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含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其 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七条 事故、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任何人有权向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举报隐瞒事故、事件 的情况,分公司对举报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安全质量环
4、保科受理举报电话: 18690837438o第八条 发生由分公司管理的事故事件,由分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 调查处理;发生由公司管理的事故事件,由公司组第九条 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和民 用爆炸物品遗失事件,由葛洲坝XXX分管领导主持,相关专业归口管理部 门选派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 有关人员在进行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时应妥善保护事故(事 件)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事故(事件)现场物件 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 痕迹、物证。第十
5、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组组长应由安委会主任指派,调查 组可由事故单位或公司的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 门和工会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名。必要时,可 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由分公司上级领导、部门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处理 组的,人员组成从其要求。笫十二条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15日内提交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30日。分公司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从 其要求。第十三条 各类事故、事件应由相对应管理的安委会结案。结案后 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6、,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防范和整改措施等。第十五条 事故、事件结案后,应保存下列资料档案,并报上级部 门备案:L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 .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 .技术鉴定、试验报告;5 .物证、人证材料;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资料;6 .医疗部门的诊断书;7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有关的设计资料;8 .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的检讨书;9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通报等文件;10 .纠正预防措施及其整改验证
7、材料。第十六条事故主要责任者的确定:1 .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负主要 领导责任:(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规程或命令,或拒 不执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指令、违章指挥;(2)安全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或专业人员配置不足, 不能满足生产需要;(3)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4)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6)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安全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或其他安全 技术措施不落实;(7)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或辨识疏漏,或危险源控制措施不落实;(8)无视有
8、关职能部门对生产安全问题的报告,未及时组织消除事 故隐患;(9)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在短期内重复发 生同类事故;(10)未制定或未及时启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致 使事故损失扩大。2 .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直接领导或直接管理责任人负主要 责任:(1)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懂安全操作知识、无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人员上岗;(2)施工、生产过程中无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3)发布的技术措施、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有错误;(4)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监测仪表、探测装置等
9、未按规定检 修、检验,“带病”运行;(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7)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员、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危 险作业;(8)使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劳务组织;(9)私招乱雇临时工;(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11)经确认的重要危险源,相关职能部门未制定控制措施或控制措 施不落实。以上情况,若直接领导或直接管理责任人向上级作了报告,则由上级 决策者负主要责任。3 .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规定及安全交底的要求,违章作 业;(3)违犯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4)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安全标识;(5)擅自拆除、毁坏、变更安全设施或安全装置;(6)无视安全人员或同事的劝告,冒险蛮干;(7)擅自操作非本岗位工作的设备、器具。第十七条因没有严格执行或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规程、预防措施等发生事故,相关领导应确定为一般领导责任。第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照公司安 全生产考核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事故、事件处理信息的通报或披露(依法保密的除外), 执行相应级别安委会的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本细则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