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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杜绝工地路面污染导 致的扬尘问题,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活动,应 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 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 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二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 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
2、运输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 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四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三)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的自有运输车 辆;(四)运输车辆车况、车型、牌照等符合要求,并安装卫星 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五)具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七)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 录。第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3、 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垃圾 准运证,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并将核发建筑垃圾 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 当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增加配发运输标识;运输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运输企业应当 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标识注销或者变更手 续。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在从事运输作业 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后,向
4、运输企业配发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加强运 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要求驾驶员保持车辆整洁,做好密闭 运输,杜绝车身挂土、未密闭运输及运输过程滴撒漏等违规行 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一)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未 及时接受处理的;(三)因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失信记录的。第三章建筑垃圾场地管理第十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运输
5、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干净。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随车携带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 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卸放,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洒。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 原则设置,由所在镇街及区城管局共同看点同意后,报市渣土中 心审批。已审批的消纳场由所在镇街负责进行监管。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 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实际消纳量不得超过审批量。(二)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 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三)保持建筑
6、垃圾消纳场环境整洁;(四)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停车场出入口要采取道路硬化 并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沉淀池等措施,确保车辆驶离停车场时不 污染市政道路和环境卫生。第十四条 其他各类有车辆及设备进出、易造成路面污染的 物料堆场、砂石场、停车场等场地需同时参照本细则要求设置围 挡、进行裸土覆盖,出入口要采取道路硬化并设置净车出场设 施、沉淀池等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违法本办法,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仓 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号:仓政办 (2022) 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