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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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 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 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国家所有 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 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 责。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机 构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 对

2、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 属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报吴忠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 职责,科学界定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 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 健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 大事项。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 属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

3、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 中的基础作用,严格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大)会、 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 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子企 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对 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 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 合法权益。第八条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双重管 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

4、部门按照职责规定, 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 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 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九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 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依 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应进尽进、能进必进 的原则,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完善和落实“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 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组 成结构,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主 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

5、和公司章程行 使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接受股东(大)会、监事会监 督。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 事会。第二章兴办企业管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办企业,应当进行可行性 论证,订立公司章程,提供出资证明,报送登记机关办理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办企业,须提交的报批资 料主要包括:(一)设立企业请示;(二)可行性研究报告;(S)公司组建方案;(四)公司章程;(五)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确认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七)投资各方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A)公司法人推荐资料;(九)市人民政府认为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办企业,须按以下程序进 行审批:(一)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兴办企业投资项目 申请,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进行审核。(二)市财政局对兴办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审核通过后, 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S)市人民政府对兴办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审议通过后, 提请市委审议。(四)市委对兴办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审议通过后,市财 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议决定,下达成立兴办企业批复。第十四条 兴办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况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重新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投资比例发生变化的;(S

7、)不能按规定行使权益的;(四)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 批复后的兴办企业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 的,应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或办理撤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 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业应当依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 党组织。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 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财 政局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

8、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九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 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 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 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提名委派与管理监督等 工作,按照青铜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市属国有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 钩。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

9、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 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的经营业绩;(二)分类考核,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 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 开公正地分类考核;(S)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按照责权利相统一 的要求,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 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 理办法,确定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

10、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 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 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 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规范化。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一)企业组建;(二)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 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 增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五)法律法规

11、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 造方案;(S)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 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 增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五)主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及变更;(六)负责人考核指标确定和薪酬兑现;(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2、(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 产的产权界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 登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十六条 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 变动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 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 监督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 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

13、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 况。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状况。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条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 纪检监察以及社会监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 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 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 工作。

14、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 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 任追究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法干预所出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 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 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会 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金融、文化类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国家、自治区、吴忠和本市级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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