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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修管理规 定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 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 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 修。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 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 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 法。对有文物爱护价值或者纪念
2、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 划、工程质量、平安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 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鼓舞采纳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 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扮装饰装修。鼓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 修,逐步削减毛坯房供应。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爱
3、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询问 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 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平安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 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 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 准时作出处理。其次章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 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4、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 证。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十条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平安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 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掌握等 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
5、中文标明的产品名 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 室内环境污染掌握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 料。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 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程的基本状况和承包方式;(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 规格、等级和数量;(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 筑物和存在结构平安隐患的既
6、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 行装饰装修。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 明显加大荷载;(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 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转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平安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 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转变建筑物防火 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平安疏散条件;(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
7、匾;(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平安或者使用平安 的行为。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 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 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 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实行措施, 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平安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 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 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 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商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根据商 定执行。保
8、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 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 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掌握规 范的要求。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其次十条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 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其
9、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 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其次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 目肢解后发包。其次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 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其次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10、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 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 度。其次十四条根据本方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 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 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次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并供应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二)有满意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 图设计文件已经根据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详细 措施,并根据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
11、书、工程质量监督、平 安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四)依法应当托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 托付监理;(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 手续时,除供应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供应公共 建筑全部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其次十六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 饰装修人应当托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 进行检测。其次十七条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
12、室内空气质量 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 的规定,准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 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其次十九条鼓舞装饰装修人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 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 行设计、施工和监理。装饰装修人托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
13、 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 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 出商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 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供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 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 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供应的住宅使用说明 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第三
14、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供应房屋结构 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 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供应。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供 应下列材料:(一)房屋全部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 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供应房屋全 部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三)涉及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供应有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 的变更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人不供应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
15、服务企业或 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供应;对拒不供应的,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二)允许施工的时间;(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 求;(五)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 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 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根 据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 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 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干净、美 观。第三十九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 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根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商定 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 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