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事项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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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事项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二、实施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 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 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

2、级的机关发给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三、受理条件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土 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 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 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 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 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 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

3、因公致残,未及时评 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 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 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 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 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 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 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 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4、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 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 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 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 残抚恤。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 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 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5、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 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 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 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 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四、办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 .近期医疗诊断证明4 .退役证/退役军人登记表5.个人申请五、办理流程图六、办理时限证件材料齐全60天给予办理。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10: 00-13: 30 下午:16: 00-19: 30十、常见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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