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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制度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5-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对象的确定-6-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6-第五章分红权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8-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10-第七章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H-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办法-13-第九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实现对企业员工的激励与约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
2、续发展,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实施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0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优秀员工。第四条本制度实施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收益与风险共但,收益延期支付原则;(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第五条本制度实施意在形成一种高效、可持续的公司经营模式,不改变公司性质。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
3、程第六条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图制定年度分红权激励计设定业绩目标和激励基金提取比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合格参与本年由拟定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公示分配激励基金发放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第七条本分红权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二)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分数满3分;第八条当分红激励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动升级为股权激励对象:(一)职级在T3级及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活获得公司分红激励基金;(二)与公司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董事会成员协商一致同意的。第四章业绩考核指
4、标、业绩目标的确定第九条公司以年度净增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项(供选择):1、年度净增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2、年度净增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含10%)。“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净增利润”为本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度净利润的增长部分。每年的Ol月Ol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0公司以2022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
5、第十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财务部认为年度净增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戈I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值低于10%,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一条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天内,由董事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二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二)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
6、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五)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第五章分红权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第十三条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增利润的&%核算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另外的32%作为企业发展留存资金。第十四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70%或低于50励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五条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第十
7、六条激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F=OCZ-XDxR其中F: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X2:本年度净利润;XI:上一年度净利润;R:本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第十七条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分别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励基金。第十八条个人绩效评估由人事部根据本制度第六章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不得高于当年激励基金总量的10机具体岗位分配系数如下:序号岗位名称人数岗位分配系数岗位级别1公司经理110%Tl2公司副总110%T23行政人事主任110%T34部门经理310%T35
8、财务会计15%T36财务出纳15%T47预留职位15%T48预留职位15%T49预留职位15%T410预留职位15%T411预留职位15%T412预留职位15%T4合计14100%第二十条激励对象可分配激励基金数计算公式:FAT=FGAiXJXi(1-T)其中FATi激励对象税后可分配所得的激励基金;F: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GW”第i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JXii第i个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表中百分制评分所得总分Xlo0%;T: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二十一条当年度未分配激励基金的处理方法:对依照各激励对象岗位分配系数(G必)和绩效考核系数
9、QXj)所计算的各激励对象税前可分配激励基金总数,小于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产)时,余额部分转入下一考核年度进行激励基金的再分配。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原则:(一)体现本公司的愿景、宗旨与战略目标;(二)将公司发展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紧密的结合起来;(三)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四)公正、公平、合理地评估组织和个人绩效。第二十三条绩效考核周期:以公司业绩目标考核年度为一个周期。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初,人事部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绩效考核内容(见附件1绩效考核表),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每
10、年年末,根据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个人绩效评估,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并将绩效考核系数作为计算激励对象可分配分红权激励基金数额的一个依据。第七章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第二十六条按本细则第三章产生的分红权激励计划激励岗位名单和本细则第五章的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方法,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见附件2)。第二十七条行政人事部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岗位分配系数)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考核系数),拟订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见附件3,下称分配方案),确定各激励对象当年可分配激励基金,并将分配方案向激励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
11、内,激励对象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后3天内提出,由行政人事部对异议进行核查。最终分配方案,以行政人事部核查结论为准。最终分配方案确定后,由激励对象在分配方案上签名确认。第二十八条对激励对象当年可分配的激励基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期发放:第一期发放30%,于当年分配方案确定后七日内支付。第二期发放30%,于下一考核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支付。第三期发放40%,于下下个考核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支付。在分期发放可分配激励基金时,激励对象应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配资格丧失的情形,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励基金的分配资格。当激励对象选择将当年度可分配激励基金作为
12、购股出资额进行抵扣时,则当期激励基金不再发放。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对象当年内可向公司提出购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签订股权购买协议(件附件4),到财务缴纳实际认购出资额,完成认购,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受股权分红。具体流程说明:(1)符合条件员工向董事会提出购股申请;(2)购股资格由行政部进行初审,并由财务部核算当期股价;(3)经公司董事会复审后予以确认;4)购股人签订协议,到财务部确认持股额并缴款;实际认购出资额=申请购买股权份数X核定股价一可抵扣的分红激励基金;可抵扣分红激励基金=FATN(I+0.1xn);FAT喝指:当年可发放的第n期分红激励基金(n=1或2或3);申请购买股权
13、份数由申请人与公司股东协商确定。第三十条股权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股东间协议转让。第三十一条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公司资产价值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以半年/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无形资产包括,品牌、知识产权、团队、业绩及获利能力等,其评估参见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办法,经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股价根据当期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份数决定,每年中、年未各公布一次,为内部员工购股标准。核定股价=公司资产价值股份数第三十二条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2022年2022年2022年股权分配人数35股权结构60:30:5(预留5%)60:30:5:3:2持股方
14、式出资购买购买第三十三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第三十四条激励对象在领取可分配激励基金时,由财务出纳在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作相应记录,并由激励对象签名确认。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激励对象丧失激励基金分配资格的情形任职期限内,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人事部有权决定取消其根据本细则第七章已获分配的全部激励基金,由其将已获分配的激励基金全数返还给公司,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励基金的分配资格: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合同期未满,未获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辞职的;3、违返劳动法等法规规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解雇的;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激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激励基金分配,己分配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按本制度规定的发放期限发放:1、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2、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3、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4、激励对象退休时;5、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