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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组织“双结对”活动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关于深入开展“双结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双结对”活动,是指党组织与党组织结对和党组织与困难职工结对帮困的活动。第三条“双结对”活动的目的是加强党建,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党组织的影响力、战斗力和凝聚力。二、党组织与党组织结对第四条党组织结对活动应签订结对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结对主体、活动目的、活动主题内容、活动方式、双方的责任、活动的期限等条款。第五条党组织与党组织结对的主体:1、机关党支部与基层党支部结对;2、基层党组织与所在地党组织结对:街道、社区、警署、物业等;3、基层党组织与工作服务主体党组织结对:业主、成建制
2、分包队伍等;4、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的结对主体。第六条党组织与党组织结对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主题内容:1、互助、促进抓好党建、队伍建设和项目经济管理等工作;2、围绕工程建设目标加强宣传和管理,交流研讨党建工作和职工思想工作,组织劳动竞赛,解决薄弱环节等工作;3、围绕社区建设目标,加强窗口宣传和文明创建等工作。第七条结对活动应根据双方实际开展,但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第八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建立结对活动工作台账,填写活动记录表,结累活动资料。第九条结对活动期限届满,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调整或变更结对主体。第十条各基层党组织应保持结对活动不少于一个主体。三、党组织与困难职工结对帮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
3、一的,属结对帮困对象:1、属本市低保户的特困家庭、困难的退休职工、困难的残疾职工;2、因患重病或长期慢性病,个人医疗费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3、因子女就读,支付学杂费后,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职工;4、职工家属本人愿意工作,但就业能力差,长期找不到工作,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职工;5、因遭受意外重大灾难,一定时期内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6、因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有非物质困难的职工。第十二条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工会了解、掌握困难职工情况,对确需帮困的要填表上报公司确认。第十三条根据结对对象的实际情况,以立足当前的帮困,着眼长远的解困为原则,形式主要有:1、提供一定的物质或经济补助;2、及时
4、办理住院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理赔工作;3、提供职业培训信息、途径;4、为青年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思想上解惑,工作上解难,生活上解困等方面的非物质帮助。第十四条下列时间节点应当落实帮困:1、春节、劳动节、国庆节;2、结对职工子女就学开学前。第十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情况,就分析结果按下列方法办理:1、对于新出现的困难职工,及时填表上报公司;2、对于结对帮困原因发生变化,应及时予以变更的,报公司重新确认;3、对于帮困原因已经消除的,报公司备案予以终止。第十六条各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应每半年分析一次帮困活动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协助帮困的党组织每次帮困后,应向受协助的党组织反馈帮困情况。第十七条各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应建立结对帮困台账,积累活动资料。第十八条帮困资金主要由各基层单位职工福利费、帮困基金开支。使用公司职工帮困基金、医疗帮困基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应扩大帮困基金,积极组织“一日捐”活动。遇特殊情况,可组织募捐或申请行政资助。四、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双结对”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是“双结对”工作的责任人。党组织结对由党办负责,帮困结对由公司工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是“双结对”活动的直接责任人,组织本单位的“双结对”活动工作的落实,并列入党组织升级达标工作的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