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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各部室、子公司工作效率,严格奖惩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纳入月考核范围的其他关联公司。第二章考核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审定和考核被考核对象每月月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第四条集团公司综合部负责月考核结果的收集、统计、执行和存档。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五条考核内容是指被考核单位每月上报并经月计划考核会核准的任务,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月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每项分值由月工作
2、计划项数和领导交办项数平均分配。第七条被考核单位按照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在本月底提出次月5项以内(含5项)主要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综合部(月工作计划必须定性、定量,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及县上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列入)汇总,由考核领导小组在月计划会上对上月被考核单位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第八条考核评分按照以下方式评定:(-)被考核单位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二)综合部对各被考核单位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提交考核小组;(三)被考核单位在月计划考核会上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单位实际完成进度情况进行打分,完成量在50%-100%的按完成的比例等
3、额得分,完成量在50%以下的不得分,无完成比例的工作任务得分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属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协作单位完成而牵头单位未完成的,牵头单位按完成比例扣分,协作单位不扣分;协作单位未完成而造成整个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牵头单位按比例扣分,协作单位扣分为牵头单位扣分的1.5倍;整个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但协作单位没有履行职责的,协作单位扣5分。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每项扣5分。被考核单位月考核实际得分最终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四)考核计分为:被考核单位实际得分=该项实际完成进度比例X单项分值。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九条考核结果和被考核单位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4、-)考核结果为满分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二)考核结果被扣分的,被考核单位员工绩效工资二考核得分/10OX本人月绩效工资,被扣分单位再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风险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绩效分配。被考核单位当月未完成的工作事项,在年终考核时该项工作完成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补发被扣发的绩效工资及补发额度。被考核单位某项工作在月绩效考核中未扣分,但在年终考核时该项工作未完成则补扣月绩效,最终分值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第十条集团公司综合部应建立日常考核台账,将考核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作为绩效发放的依据。第十一条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持有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综合部申诉。集团公司综合部应当积极协调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考核领导小组是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机构。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