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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非诉事务类)合同编号:甲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单项法律服务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订立本合同。第1条合同双方1.1 甲方: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1.2 乙方:市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开户行:户名:市律师事务所帐号:网址:1.3 专项法律服务范围2.1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在收购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或者项目事项中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就前述事项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收购方案提出法律建议、起草收购
2、的法律文书、以代理人身份与相关机构沟通并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控股及参股的公司,如果必要,可以延伸至与目标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相关的事项的调查乙方的法律服务不包括目标公司资产处置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的与第三方谈判。乙方的法律服务不包括诉讼及仲裁服务。2.2 代理权限。乙方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中的代理权限如下,并以甲方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出具的最新的授权委托书为准:特别授权,具体包括: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向相关机构说明情况和解释法律问题代为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第3条承办律师/联络人3.1 承办律师。乙方指派在乙方合法执业的律师及律师助理为
3、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3.2 甲方联系人。甲方指派作为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甲方联络人,代表甲方向乙方传达针对委托事项的具体指示,或者协助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甲方联络人的联络方式如下: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3.3 甲方的义务4.1 向承办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事实陈述、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在承办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如果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告知承办律师;4.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4.3 为承办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4. 4案件办理过程中,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及时告知承办律师;4.5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承办律师提出
4、的要求不可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4.6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各种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5条乙方的义务5. 1乙方及指派的承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5.2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5. 3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进展情况;5.4 承办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的代理权限办理委托事项,确有需要而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事后甲方实际认可的除外;5.5 承办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以外,不得要求甲方
5、支付任何其他费用;5.6 承办律师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5. 7承办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保守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个人隐私等。第6条风险提示5.1 乙方在此已经就委托事项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尽其可能向甲方作了必要的提示,甲方予以充分理解。5.2 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法律服务涉及的甲方经营行为和商业风险,甲方进行商业判断。第7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7.1 甲方就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委托事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 1.1乙方尽职报告提交后日内向乙方支付2.1条中所列三家目标公司尽职调查事宜律师费共计人民币(大写:);2. 1.2乙方尽职报告提交后,如果甲方决定继续
6、委托乙方提供收购事宜法律服务,除了7.1.1约定的律师费外。应当在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收购前期法律服务费;3. 1.3除了上述7.1.1、7.1.2约定的律师费外,如果甲方成功收购目标公司,甲方应在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表格的约定的支付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序号目标公司估值律师费金额12347. 1.4如果甲方未收购目标公司,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除7.1.1和7.1.2中约定律师费外的其他费用。第8条办案费及第三方费用8. 1上述律师费不包括承办律师为办理委托事项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资料复制费等相关工作费用;也不包括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仲裁机构、公证
7、机构、鉴定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等收取的第三方费用。乙方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垫付的,甲方事后及时据实偿还。第9条法律服务人员安排9.1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辅助处理案件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斫。9.2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委托事项,双方协商更换其他指派律师办理。第10条特别约定鉴于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双方特别约定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或拒不支付尚未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约定费用:10.1 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或者又委托其他律师
8、事务所的;10.2 乙方完成代理委托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收费不合理等为由要求退费的;10. 3其他非乙方律师工作严重失误的原因,甲方无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10.4甲方提出的其它不合理的理由。第11条利益冲突1.1 1乙方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并如实告知甲方。双方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下协商处理利益冲突问题。1.2 2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利益冲突的,甲方有权解除对乙方或承办律师的委托;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合同。第12条其他法律事务乙方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没有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
9、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有需要乙方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第13条通知和送达1.3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it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收到传真日视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的,签收日视为送达日。1.4 2双方确认本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电话的适用范围同样包括在本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非对方向仲裁机构或执行部门另行提供确定了新的送达方式。第14条变更和解除14. 1合同在下
10、列情形下可以变更:15. 1.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16. 1.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必须变更的;2. .2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14. 2.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15. 2.2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甲方的解除通知,乙方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14.2.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付时间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14.2.4甲方向乙方书面提出指派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及其他辅助人员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和执业纪律的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终止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14.2
11、.5本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甲方仍须就乙方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14.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5条保密义务15.1 乙方及指派的承办律师对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15.2 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以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15.3 乙方及指派的承办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在本所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的业务研讨,不属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第16条16.1乙方从事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过程中提供甲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参考资料、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
12、律师函等,均可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乙方或第三方所有。16.2基于甲方支付乙方的律师费,甲方可以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使用上述文件,但并不因此获得上述文件的著作权。甲方如需在委托事项以外使用上述文件,需要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16.3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和/或第三方保留以适当方式使用上述文件的权利。第17条争议的解决甲方与乙方就律师费和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8条合同生效18.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相关委托事项结束且甲方如约支付完毕所有律师费及其他约定费用时止。18.2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原有效力。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市律师事务所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