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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局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规范服务行为,使干部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少跑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卫健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第二条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第三条经办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如果管理相对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第四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管理相对人往返多次的责任人,视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