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政策法规处联合绍兴银保监分局起草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起草背景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在全国部分城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我市近几年也在诸暨市开展试点工作
2、。市政府领导对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多次作出批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改革工作计划要求,绍兴被列为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地区之一。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工作,联合绍兴银保监分局起草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起草过程5月份收到省厅2022年改革计划后,法规处对指导意见的制定进行了研究,并着手开展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于6月与绍兴银保监分局、在绍保险公司进行了2次座谈会,听取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相关意见建议。并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9月和10月两次征求市级部门、各分局和保险公司意见,并在我局处室(直属单位)进行意见征求,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并进一步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3、10月17日至11月17日在网上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仅有一条为其他投诉意见,与本指导意见无关)。指导意见已由我局委托绍兴市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初始社会风险评价等级为中低风险。经落实评估机构提出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指导意见的风险等级可降为“低风险”。11月29日组织召开了指导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专家同意通过评审。风险评估报告已经报市政法委备案。指导意见已经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核。指导意见已经法律顾问审核。三、主要内容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为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保险内容、实施要求和保障措施。五部分组成。(一)
4、重要意义。阐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推进该制度的依据和意义。(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担责机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成“保险+服务+监管+防范”的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三)保险内容。主要从参保对象、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基准费率、环境风险调整系数和保险费标准6方面来明确保险主要内容。明确强制性责任保险参保对象、鼓励和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对象,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规定责任限额分为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各分项保险责任限额,不同企业规模、风险等级所对应的最低责任限额。提出基准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其向银保监部门报备的条款费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设定。对环境风险调整系数做出分类,从环境污染无出险调整系数和综合评分优惠系数两个方面详细介绍系数的评分规则。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确定、调整保险费标准,须告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四)实施要求。明确了投保程序、理赔程序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要求。(五)保障措施。主要从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扶持,强化技术服务,加大宣传引导五方面明确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