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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阳县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平阳县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7)7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打造平阳建筑区域品牌,促进平阳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政策措施(一)加快构建开放建筑市场。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鼓励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中小企
3、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二)培育建筑业优秀企业。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优秀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县建筑业优秀企业由县住建局根据年度企业综合实力进行评定,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连续三年获得县优秀企业荣誉的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施工资质首次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0万元;对资质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20%,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
4、元(施工总承包或2亿元工程设计企业的,奖励剩余80%);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四)鼓励建筑企业迁入本县。对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50万元(迁入当年奖励20%,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施工总承包或2亿元工程设计企业的,奖励剩余80%),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
5、。(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按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定的奖励(贡献度连续三年须递增,新入库企业贡献度连续二年须递增),具体比例结合企业的产业业态、经营状况等综合确定。从2023年起,在平阳县统计平台申报建筑业省内产值的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年度纳税总额超过600万且年度完成省内产值超过3亿元(含)的奖励5万元,会计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且年度完成省内产值超过5亿元(含)的奖励10万元,会计年度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且年度完成省内产值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15万元,会计年度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且年度完成省内产值超过20亿元(含)的奖励20万元,年度完成省内产值超过30亿元(含)的按照
6、市政府文件执行。最终省内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实后的反馈数据为准。(六)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奖项的企业,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本县企业承建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本县建筑企业奖励IOO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的承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或优良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水利、交通部门创优夺杯同等奖项奖补金额参照本政策执行。(七)加快专业企业发展。加大对矿山井巷业、桩基、装饰装修、钢结构安装等专业
7、企业扶持力度,鼓励钢结构、智能化、装饰、安装等专业企业做强做精,晋升资质等级,获得一级资质的奖励30万。对在省内承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承建项目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奖励10万元。(八)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建立BIM应用
8、公共平台,建成公共平台后,县财政按照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建筑企业联合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建筑科技平台,推动政、产、学、研融合,促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主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在本县登记注册的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
9、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十)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存在争议的项目,在期限内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结算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另行通过争议解决途径处理。咨询企业超期未办结结算项目,由委托方予以公开,并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扣
10、分。进一步健全预售资金全流程监督机制,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除购买设备材料费用外预售资金需直接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的,应以项目公司为单位办理结算。(十一)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支持钢结构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落实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与建筑风貌有机统一的建筑设计要求,提升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能力,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鼓励在土地出让、立项文件中直接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十二)加强产业工人培育。建筑工种
11、按规定纳入人社部门的技能培训目录,并对产业工人的培训经费进行补助。支持建筑产业工人孵化基地建设,鼓励专业院校与企业整合共享教育资源,强化建筑业全链条技术技能人才培育。支持产业园组织对特殊工种的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对装配式建筑工人、BlM技术人员的培训作用,提高产业工人队伍专业技能素质。鼓励央企、国企在产业基地开展劳务招工。探索建立建筑工人信用体系,建设兼顾合法权益保障和恶意讨薪惩处的部门联动机制。(十三)深化工程招投标改革。进一步推行招投标项目资格预审应用,资格预审条件设置应与工程项目需求相匹配。对必须招标的亿元以上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招标单位要召集发改局、住建局、资管办等部门组织
12、标前会商,原则允许投标企业(包括同一资质)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招标条件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深化“评定分离”方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依法赋予招标人自主权,依法落实招标人参与评标、定标的义务,实现招标人责权利相统一。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履约记录、信用等级及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维保便利化等因素选择中标人。(十四)推进建筑业企业总部。打造建筑产业园区、构建合理产业布局,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优秀建筑业企业筹建现代化建筑产业园区或建筑业总部大楼,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业土地作为建筑工业化基地,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参照工业企业工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十五)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13、。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新型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申报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建筑技能大赛。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十六)加大人才奖励力度。组织开展“建筑业工匠大师”评审,对获得“建筑业工匠大师”称号的,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人才住房租售和子女就学保障,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优待参照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执行。三、
14、附则(一)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二)本政策适用平阳县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我县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三)本意见中所述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指对纳税总额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以上年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下同)给予65%的奖励;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80%的奖励。奖励补助以税务部门会计年度入库实缴数为计算基数,“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
15、项地方留存增量部分。(四)本意见凡涉及“省内、省级”指浙江省级。(五)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六)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均受总量控制。(七)本意见如遇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A)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