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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第一章总则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内容概要内容概要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监管体系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监管体系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 一、基金构成一、基金构成l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l意义二、统筹层次二、统筹层次l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
2、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l意义三、收支预算三、收支预算l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l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l按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基金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l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办法l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l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基金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监督检查基金账户建立和运行情况。l专户管理的主要内容基金账户的种类开户的原则基
3、金账户的用途四、专户管理四、专户管理四、专户管理(续)四、专户管理(续)基金账户监管财政专户的监管内容支出户的监管内容收入户的监管内容l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l意义五、投资运营五、投资运营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内容概要内容概要一、监督体系构成一、监督体系构成二、监督体系特点二、监督体系特点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四、举报投诉四、举报投诉一、监督体系构成一、监督体系构成一、监督体系构成一、监督体系构成l人大监督人大监督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
4、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和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l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分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九条第一款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工作的要求(1)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2)做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应注意几点 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l 社会监督社
5、会监督主要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方式二、监督体系特点二、监督体系特点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l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实施社会监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
6、师事务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 地方按照42号文精神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予以了肯定,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差别。四、举报投诉四、举报投诉l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受理阶段受理阶段核实阶段核实阶段处理
7、阶段处理阶段答复阶段答复阶段归档阶段归档阶段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内容概要内容概要监管面临的形势监管面临的形势监管的基本原则监管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手段监管的手段法律保护法律保护一、监管面临的形势一、监管面临的形势l基金规模迅速扩大l经办管理部门和环节不断增加l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 三、监管的基本原则三、监管的基本原则l一是严格监管。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l二是靠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8、”。三、监管机构三、监管机构l 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没有表述,但劳动法的规定仍然有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中央一级:社中央一级:社会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省一级:省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市一级:地市一级:单独或合设了基金监督科室 。l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9、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意义三、监管机构(续)三、监管机构(续)四、监管的对象四、监管的对象l社会保险经办机构l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l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机构l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机构l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l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等五、监管的内容五、监管的内容l5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l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l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情况l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10、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有无违规投资运营问题l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问题五、监管的内容五、监管的内容l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问题l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l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克扣或者拒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以及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问题五、监管的内容五、监管的内容l社会保
11、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l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l此外,国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要按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l手段一:查询复制权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查询、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l手段二:封存权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六、监管的手段六、监管的手段六、监管的手段六、监管的手段l 手段三:询问
12、调查权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l 手段四:处理权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提出整改建议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或追回责令退回或追回罚款罚款赔偿赔偿责令追缴或退还责令追缴或退还解除或建议解除服务协议和吊销执业资格解除或建议解除服务协议和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l手段五:建议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1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六、监管的手段六、监管的手段七、法律保护七、法律保护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保障措施,使监督检查行为受到了法律保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拒绝提供和隐匿、伪造、毁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否则构成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