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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第二章利润构成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第三章利润分配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
2、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提取盈余公积Q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