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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所配备的用具和用品。第三条劳保用品分为一般劳保用品和特种劳保用品。一般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寒服、水作服、雨衣、安全帽、防护鞋、护目镜、手套、防暑防寒用品等,按各工种发放标准发放,并要求职工工作时必须正确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高压绝缘手套、防护面具等要保证正常购买和使用。第二章劳保用品管理第四条发放原则L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
2、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2 .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3 .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4 .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第五条各单位(项目)劳保用品可自行计划、自行采购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由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对劳保用品的采购质量、发放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劳动安全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安全检验报告等。必要时,应对劳保用品抽样试验,以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第六条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可结合本单位(
3、项目)所处地区气候条件、施工作业环境和工作性质,对发放的种类、使用年限可作适当调整,若重新制定发放范围和标准应报局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七条应建立员工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制度。在局范围内调动,其卡随同转交新单位,延续控制使用。因故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的。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时间。制服须报经上一级主要领导批准,按相应标准购置发放,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八条在局内不同工种变动,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原工种劳保用品与新工种应发劳保用品相同或可以替换时,应继续使用。第九条项目作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从事的工作性质,要保证从事施工作业的各工种和有关专业人员劳保用品(用具)按规定供应和发放。第十条劳保用品的管理,由安全(或物
4、资)部门负责编制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和保管。第十一条采购劳保用品必须到“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经地方地、市以上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劳保用品经营单位购买。必要时,要做实验,验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劳动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第十二条安全部门有权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与质量验收,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应收集、存档备查验。购买的无“三证”的劳保用品(用具)和有质量问题的劳保用品(用具)应予退换,不得下发给作业人员。第十三条消耗性劳保用品可根据工作实际,按实际需要发放。第十四条禁止劳保用品以现金和其他物品替代发放。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使用劳保用品,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保用品的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第十六条个人及安全人员要做好劳保用品、用具的检查,对磨损或损坏无安全保障的劳保用品,需及时更换和报废。第十七条员工调离工程局,除易耗品外的劳保用品应根据使用年限折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