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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新建、升级改造、调整、撤销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设置、建设实验室,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撤销实验室,以保证实验室管理的科学性,投资效益,充分利用。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场所。实验室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第三条新建实验室,必须充分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使用效率等都要达到较高的标准,功能与已经设置的
2、实验室基本相同的,不重复设置。第四条根据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下同)。第五条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室。体现科学、高效及特色。第六条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有详细的建设规划,并经过学校正式批准。市级及以上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经过学校和上级部门批准。第七条实验室的升级改造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
3、评等项目的管理程序管理。第八条实验室的新建或升级改造要按计划方案进行。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方案,提前向学校提出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申请,将涉及房屋、设施及仪器设备等事项,提前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之中。第九条实验室的新建或升级改造经费,应列入正常预算。此外,提倡多渠道集资融资的方法解决建设经费。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类基金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发展费、实验室有偿开放服务收入费,都可用于实验室建设。第三章新建或升级改造条件及工作程序第十条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 .必须密切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科研需求;2 .必须有稳定的专业方向,目标及任务明确,配套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项目、教
4、材、讲义、考核方法,有充足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3 .有相对完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学人员充足,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4 .有配套用房、水电等基本条件,有建设资金来源;5 .不与已有实验室的专业方向交叉或重复。第十一条论证。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应经过充分的学科、专业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目标、目的和实施步骤,并应列入学校(院)实验室发展规划。第十二条科研实验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有坚实的研究基础,有合理的科研梯队,有饱满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可靠的预期成果和效益。第十三条制定有科学的
5、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审批程序:1 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所在的部门,做出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论证报告,填写实验室新建申请报告;实验室升级改造申请报告;2 提供完备的论证材料;3 提交建设规划、预算及详细的依据材料;4 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审核后,必要时,经专家会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或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注:学校建立实验室专家论证小组时,根据实验室的专业属性,选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见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或调整或撤销)论证会专家小组组成及运行说明,对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或调整或撤销)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及相关情况一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或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6、。第十五条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被审批后应正式纳入实验室建设计划,之后可进行仪器设备的立项申报与购置,进入建设期。没有被正式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不得提前实施建设。第十六条按照规划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第十七条,具体实施时间安排如下:1 .每年4月份开始,拟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单位开始调研、论证2 .当年7月份向国资处提交实验室新建或升级改造申请,论证材料等。3 .国资处对各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进行资料汇总、归类;与提交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进行技术性审核等。4 .报分管校长审查;同时与财务处沟通,考虑预算资金。与房屋管理部门沟通,保证房
7、屋、水电等基本条件。5 .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正式纳入学校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室计划进行筹建;6 .进入实验教学设备立项申报程序(按年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的基本程序进行);7 .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第十八条批准新筹建实验室的同时,应确定实验室负责人。第十九条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由国资处列入实验室建制序列,按实验室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其财产列户、人员编制、统计报表、评估检查纳入正常管理。第二十条对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实验室,达不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国资处会同相关学院等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为完成临时性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课
8、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列入正式建制,其资产、人员、统计报表等归入相近或相关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管理。第二十二条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若干分室。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确定后,实验室的名称,编号,性质、实验课程、地点、面积等要相对稳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第四章实验室调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因学校中、长期规划调整,工作任务变动、专业方向调整,使得实验室需要调整、撤销的,具体按如下程序实施:1.实验室所在部门提出调整、撤销申请,填写实验室调整申请报告、XX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撤销申请报告、;2 .提供调整、撤销相应的论证材料;3 .理清实验室调整或撤销的具体方案及方案所涉及到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报国资处;4 .国资处协调调整或撤销涉及的问题,初步确认调整或撤销方案。必要时,由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论证;5 .国资处报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按程序审批,部门擅自设立、调整、撤销实验室,造成实验室管理混乱的,由部门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擅自设立、调整的实验室,职能管理部门不考虑该实验室的资金、消耗等费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