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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滕州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机电部科长丁志坚反映: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但实践表明,由于监督职能弱化,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效果大打则扣。一方面,整改落实环节敷衍。从响水爆炸到近期河北无极县一珍珠棉厂发生爆炸等事故暴露出,许多政府执法机构已经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事项,由于整改落实环节敷衍,依然发展成事故,造成令人痛心的损失。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人机环管”漏洞百出。个别企业管理者急功近利,赚快钱,为求效益无视安全,喊口号、装样子,有标语、无行动,检查应景、敷衍塞责等。企业一线工人是安全管理的
2、直接受益者,更是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探索发挥工人群体的监督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是对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弱项短板的有效补充,为此建议:一、探索企业工会参与安全执法检查。在政府安全执法检查中,探索企业工会组织开展民主监督,将企业员工有序参与纳入检查考核,对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案例试点推广。二、提高企业工会安全监督力度。对安全执法检查暴露出的隐患事项,企业及时向员工公示。在整改过程中,接受工会、职工代表的监督。同时,组织隐患项所在工段的职工代表参与整改验收,提高企业工会对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力度。三、选举群众安全监督员。以行业类别划分小组,各小组定期对行业内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行业内企业,并探索建立整改督促机制。四、建立隐患上报直通车。畅通职工群众安全隐患上报渠道,完善上报机制,保障举报人员信息安全和个人权益。同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随机抽查形式,注重收集企业职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