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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项目的合法利益,保障项目长期稳定发展,促进项目的顺利进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施工工艺、广告宣传等施工技术信息。第三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部门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项目经理部所有人员都有保守项目秘密之义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现将项目部保密委员会成员公布如下:主任:项目书记副主任:项目经理委员:项目总工、副经理、安全总监、工程部长、物机
2、部长、工经部长、财务部长、安质部长、试验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经理部保密办公室设在标段经理部办公室,作为经理部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第三章保密范围第五条项目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密:(一)项目进展中重大决策的事项;(二)项目发展战略的秘密事项;(三)项目所有生产工艺的图纸设计、技术参数等秘密事项;(四)项目部掌握的招标资料、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五)项目过程中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项目财务预算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七)项目人员的人事档案、薪酬待遇、绩
3、效工资收入及相关信息;(八)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畴;(九)其他秘密事项。第四章保密密级第六条保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特别重要的项目秘密,泄露会使项目权益和项目发展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重要的项目秘密,泄露会使项目权益和项目发展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秘密是一般项目的秘密,泄露会使项目的权力和权益受到损害。(一)项目发展中,直接影响项目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二)项目的规划、生产工艺的图纸设计、技术参数、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等视为机密级;(三)项目档案资料、合同、协议、员工福利待遇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
4、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五章保密措施第七条项目人员须增强保密意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第八条项目经理部部综合办公室主任主抓保密工作,各小组负责人为小组的保密工作负责人。第九条严禁私自带外来人员随便出入项目办公、生活和施工区域。第十条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项目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储存、处理、传递的项目秘密由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保密处理。第十一条对于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项目经理的签批,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
5、)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第十二条属于密级的设备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项目部指定的专门小组或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保密事项的应当事先报请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签批。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部具有属于保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措施的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不准通过QQ聊天、微信和其他方式传递项目中的秘密。第十六条小车司机对领导
6、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第十七条项目工作人员发现项目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一)泄露项目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实施细则中第五章规定的秘密内容的。(三)已泄露项目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故意或过失泄露项目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项目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项目经理部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