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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人才科技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办发20222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嘉兴人才工作的意见(嘉委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开展创新类人才项目和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用人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持续释放创新活力,营造最优创新发展生态。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以激励、信任为出发点,最
2、大限度简化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环节,给予科研人员充分信任,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二)坚持绩效导向。探索建立项目经费管理、绩效管理与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确保项目成果“看得见、摸得着二(三)坚持稳步推进。建立“试点一反馈一修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不断总结积累试点经验,持续推进包干制管理改革。三、试点对象及要求(一)创新类人才项目。2022年以来,南湖区入选“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的创新团队项目和获得项目资助的创新人才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二)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项目须依托试点单位实施,每年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
3、报时选择作为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申报试点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财政预算单位;近两年(2021年以来)每年市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达到5个及以上或市财政资助经费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项目验收通过率达到75%及以上(省新型研发机构不受该条件限制);人才密度较高,科研创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近两年(2021年以来)未发生科研失信情况。四、试点单位申报流程由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程序一般为:(一)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归口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试点申报材料。(二)审议。市科技局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议论证。(三)认定。经市科技局党组审议通过后,在嘉兴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等平台公开试点名单,接受社会监
4、督。如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下一年度顺延试点资格。五、试点内容(一)简化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精简合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创新类人才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对剩余部分在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间接费用最高分别按剩余部分的30%、25%和20%安排支出;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市科技局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三
5、)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设立嘉兴市创新类人才项目和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见附件)。项目负责人须签署承诺书,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负面清单”列明内容。(四)充分授权经费使用。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经费支出。(五)突出绩效优先导向。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以及后续支持、奖惩的重要依据。项目评价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L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创新类人才项目需进行第三方审计。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
6、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克服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实施。(二)强化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对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制度、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开展监督。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要做好相关信息内部公开,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三)完善诚信体系。试点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发生科研失信情况,经查实,立即取消试点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人才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四)注重经验总结。市科技局对包干制试点工作开展评估,总结经验、分析不足,不断提高包干制实施实效。(五)加大宣传引导。市科技局对包
7、干制试点开展宣传,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内部宣传和培训,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七、实施时间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2022年8月日附件嘉兴市创新类人才项目和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序号“负面清单”内容1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2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3不得以发放劳务费名义套取资金。4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5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6不得虚列、伪造名单,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7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8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