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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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的治安秩序,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暂住人员的范围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员系指在院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院外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具体对象是:第二条来院探亲访友或在校内亲属居住者;第三条外地受雇、受聘于我院的技术人员、合同工及临时工;第四条来院从事建筑、维修、搬运及其他有关人员;第五条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六条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第七条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第

2、三章暂住人员的手续办理第八条暂住人员须持相关部门证明信、本人身份证及二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学院安保办开具介绍信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手续。第九条暂住人员、施工队及工程队需在到校30日内到安保办办理暂住手续。第十条暂住期满或解雇、解聘的,须在离校前三日内到安保办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一条办理暂住手续须交纳押金、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来校探亲访友,长期居住在校内亲属、家属需到安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暂住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院安保办负责学院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适时开展法制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暂住人员,进行相关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凡

3、有暂住人员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队伍负责人每年年初与学院安保办签订治安承包合同,要设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办理施工队人员的一切暂住手续。第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个人接待暂住人员时,应及时代办各种手续,并对其负责。第十七条各暂住人员在学院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检查暂住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经常与安保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章处罚根据公安部1995年发布的暂住证申请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第十八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暂住手续的,经安保部门通知后仍不办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关系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九条骗取、冒领、转借、买卖、伪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二十条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二十一条凡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解聘或清退的暂住人员,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再行录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落实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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