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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部门经理离任交接制度为使部门经理交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减少因人事交接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制定部门经理离任交接制度。一、部门经理在离退或调职时,应在公司发文后的3日内与公司指定的接任人员会同监理人办理移交手续。二、原有职务所保管之公物及所经办的事务均需逐项列具清册,在监理人监督下点交给接任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办公室备查,一份离任人自执。三、移交事项规定如下:1、各种公用印鉴、戳记;2、现款、有价证券、帐册凭证(包括银行未达帐项)3、各种图书、规章、文书、图纸、协议、档案、证件;4、材料、成品、财产设备、器具;5、重要经营资料(定位报告、分析
2、报告、对外关系、业务范围、完成或未完成的项目合同)。6、待办或未了的其他事项;7、其他移交事项或公用物品(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一年以上免);原领的工具、文具交还总务(消耗性的免)。四、移交清册由公司办公室审查,不对之处,应予以更正,如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应收款有亏未清的应由办公室指定的专人负责追索。五、移交事项必须在调职或离职前办理清楚,移交时应会同公司委派的监理人根据移交查对单逐一清点清楚,经移交人、接交人及监理人确认无误签字,办公室签章后呈公司总经理核准,方视为移交完毕。六、在交接工作中,如发生争执,应由移交人或接交人会同监理人述明缘由,拟具处理意见,呈报公司核定。七、移交人逾期不交或移交不清,除停发未领工资及其他可领的款项外,监理人应于三日内上报公司经理讨论处理。八、移交人员如对移交事项有虚漏亏损,接交人如有徇私包庇等行为,均从严处理,若因此使公司遭受损失者,应负赔配偿责任。情节重大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