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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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提高供电质量,减少非正常停电,增强供电可靠性。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二

2、)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措施;继续严格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等有关电价政策;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征系统备用费;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对年用电量达100万千瓦时以上,或者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型,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能源局、市供电公司)(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免收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费、保护定值计算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带

3、电作业费、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交接试验费、新装或增容客户用电间隔费、电力客户委托检定的电能表检定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供电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年用电量达到IOO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以最高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增幅超过10%,增量部分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环资2022)108号),全面梳理市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今年H月底以前合理核定我市独立的天然气配气价格。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

4、煤改气”的企业用户免收工程安装建设费,按每蒸吨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用气量落实企业用气的价格优惠措施。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能源局)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五)统筹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化水平;促进交通物流信息互联畅通,提升信息化水平;实行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战略性新型产业,年上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

5、持力度。通过强化存贷挂钩调整力度等措施,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争取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在我市推广应用政银担“楚农贷”、金融精准扶贫产业扶贫贷款、再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降低信贷供给对企业核心抵质押物的依赖。介绍推荐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产品对接我市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七)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引导辖内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推动无还本续贷业务。筹集“过桥换肩”调度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兴盛投资咨询公司)(八)规范融资服务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违规收费行为,设

6、立融资服务滥收费举报电话,对在提供融资服务、融资中介服务等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责任单位:市银监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物价局)(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按省委省政府“上市公司倍增计划”部署,推进我市企业登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上市后备企业,落实“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选派联络员,负责处理其改制上市过程中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对四板挂牌企业持续提供培训辅导,联合武汉股权交易中心,综合利用四板市场融资工具为其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其加快发展,尽快登陆新三板、主板市场。加快构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基金集群,探索设立1-2支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引

7、导我市股权投资业务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十)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设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对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政府控股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流动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人行、市银监办、市兴天担保公司)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十一)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

8、500万元,并在2023年度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

9、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o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10、)(十四)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L5%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五)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

11、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六)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23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o(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七)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

12、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十八)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低至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商市财政局确定。(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13、局)(十九)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23年起至2020年,对授权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缴纳年费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实施发明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贴(合同双方有相同权益人的除外),每笔或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十)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涉企收费减负降费政策,及时转发和宣传中央、省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政策,将涉企

14、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整合为“一张清单”。严格执行市涉企收费清单,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动态更新制度,真正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不收费”。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对新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不得收取防雷装置检测费。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五、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

15、易成本(二十一)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聚焦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减环节、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实现审批和服务提速增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巩固完善“多证合一”,推进“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健全完善“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推广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二十二)清理规范中

16、介服务。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清理公布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和信用评价体系。整治“红顶中介”现象,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五脱钩”进程,完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行为政策规范。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二十三)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发挥“多规合一”平台作用,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推进CGCS2000测绘基准建设,为多部门数据融合提供统一坐标和高程基准;与国土部门建立数据相互确认机制,有效避免重复测绘。(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二十四)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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