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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现有教师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规律,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快其成长步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本科教学质量工程,进一步细化教育教学过程,明确职责,形成更加合理的人才梯队,提高和保障课堂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措施。二、实施对象及培养目标第三条学校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指派1名指导教师,在2年内全面负责其培养工作:1 .接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2 .新调入我校的讲师及以下职称或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3 .各教学单位
2、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继续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第四条被培养的青年教师应在2年左右达到以下要求:L完成导师指定的选修课程的学习、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任务;2 .全过程完成好12门课的助教任务;3 .全面、系统掌握将要承担的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及相关知识,能够根据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用有关参考教材,独立承担起该课程的主讲任务,教学效果得到学生认可;4 .掌握并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5 .关心学生健康,结合教学实践,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三、指导教师的选派及职责第五条青年教师报到1个月内,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结合青年教师所学
3、专业及所在团队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2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3 .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愿意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3名。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由学院统一将每位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第六条指导教师的职责:1 .协同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短期培养目标并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同时在思想、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全面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对其进行传帮带,使他们尽快成为优秀教师。2 .在青年教师担任助课期间,应从总体上对课程结构和内容予以
4、指导,并对教学各个环节、教学方法和讲课技巧等进行指导,检查随班听课情况,抽查青年教师批改作业情况。3 .积极了解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并对项目申请程序等科研过程进行指导、交流,帮助他们掌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4 督促青年教师完成培养计划,两年培养期满考核时,应对其提出全面评议。四、考核与管理第七条指导期满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对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讲课效果、参与科研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在学院通报并报校人事处备案。第八条青年教师因考评不合格而延长指导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第二次考评仍不合格者不再续聘教师岗位。第九条被指导青年教师考评合格后,学校按每指导一位青年教师2000元的标准发给指导教师工作补贴。第十条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检查青年教师导师的指派情况,并组织好期满达标考核工作,由专人负责青年教师来校后培训档案整理工作。对未通过达标考核者应及时上报。第十一条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系列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申报教授及关键学术岗位原则上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第十二条人事处对各学院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负责落实指导教师的补贴核算和拨付。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事处落实,教务处、科研处做好协助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