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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丧葬事务暂行规定为做好学院教职工去世后丧事事务办理工作,做到既体现丧事从简,又能表达对逝者的哀思,根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丧事原则L教职工去世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2.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允许选择殡葬办法。3、有火化条件不实行火化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学院派人只前去家中慰问,不参加其它任何丧葬活动。二、丧事处理办法1 .教职工去世后,工会(退离休)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意见并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
2、前往逝者家中吊唁。2 .教职工去世后,不成立治丧委员会,原则上不举行追悼会。为了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工会(退离休)办公室、逝者所在原工作部门与家属商议告别仪式。本人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要求丧事从简的,应提倡和支持。3 .逝者吊唁地离学院较近且能够当日往返,工会(退离休)办公室、逝者原工作部门可派代表前往家中吊唁,教职工在外地去世后,工会(退离休)办公室和原工作部门可酌情派人前往或以唁电方式表达致哀和慰问,遗体就地火化。三、职责分工教职工去世后,由工会(退离休)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家属办理有关事宜,具体如下:L逝者原工作部门商人力资源部,撰写逝者生平简介,工会(退离休)办公室负责主持告别仪式,原部门介绍逝者生平;校级干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2 .工会(退离休)办公室在告别仪式前一天通过学院工会网站、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微信平台发布讣告。3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校级干部去世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4 .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办理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要的相关手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