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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学院在编在册及与学院签订用工合同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按照工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组织。第二章工会会员第三条教职工入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分工会审核,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院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第四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第五条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
2、请,经所在基层分工会委员会提出,院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第三章会籍管理第六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由原单位分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有关内容,凭会员证到院工会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第七条凡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基层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由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开除其会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八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第九条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和会员登记制度,按工会小组(会员人数少的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会员情况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调入本单位工作的会员,要及时进行登记;对新入职申请加入工会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入会手续;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自然注销(身亡)以及调离本单位而转出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注销。在建立会员登记册的同时,应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基层各分会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需将会员组织关系最新变动情况报院工会。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