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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辅导员职务晋升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AA大学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岗位职务晋升职级设置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第三条职级晋升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计较个人的得失,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为人师表,有奉献精神;(H)热爱大学生思
2、想政治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在工作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明显,有开拓创新精神;(四)在规定晋升年限内,年度考核合格;(五)综合测评得分在80分以上。第四条副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一)大学本科毕业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二)在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1篇。第五条正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满足以下条件,按一定比例晋升正科级辅导员。(一)在副科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二)在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2篇。第六条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在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满足以下条件
3、,按一定比例晋升副处级辅导员。(一)在正科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4年;(二)个人在学生工作、思政工作、党建团建工作、相关教学工作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三)作为第一指导老师带领的学生组织获得过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荣誉;(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有两年为优秀;(五)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为核心期刊;(六)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立项。第七条承担或完成省、市委安排的挂职、扶贫等任务的辅导员,工作业绩显著、表现突出、领导肯定和群众公认者,上述晋升条件
4、可适当放宽。第八条在规定晋升年限内,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晋升。(一)因个人工作不到位,直接造成本学院(系)学生发生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二)本学院(系)有学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未满相应晋升年限。(四)申请者曾受到通报批评。(五)学生评价差,学生考评分原始分低于80分。(六)行政能力测试不达标。第九条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定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设在党委组织部。第十条辅导员岗位职务晋升聘任程序(
5、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凡符合晋升条件的辅导员,须个人提出申请,提交AA大学辅导员职务晋升申请表及个人任职期间工作总结,由所在院(系)党总支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二)资格审查。每年10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交党委组织部。()测评考核。考核工作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测评。其中,在学生工作系统(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人、各院系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组成)的测评结果占最终结果的40%;由所在院系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班导师代表35人、学生代表(该辅导员分管学生的20%)组成的院系测评结果占最终结果的40%;在全体辅导员中进行的
6、测评占最终结果的20%,并写出考察材料。(四)确定考察对象。校党委根据资格审查、工作实绩和测评考核的情况及比例限额,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预告。(五)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纪委办、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六)确定拟任职人选。校党委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在比例限额内择优决定任职人选。(七)任前公示。(八)发文聘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发文聘任。第十一条实行辅导员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