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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方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第二条项目认定书由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归口管理。第二章核发范围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
2、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第三章申请条件和资料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住宅用地或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
3、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五条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L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
4、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 .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3 .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4 .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L书面申请;5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6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7 .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
5、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8 .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9 .项目建设方案;10 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第六条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前置条件。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的区域。(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
6、明材料;3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利用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已通过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
7、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八条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前置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已取得产业功能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九条土地性质
8、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四章评审核发和管理第十条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大方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凭大方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照控规优化程序办理。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大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