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户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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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户籍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户籍的迁入第一条凡是分配、调入我院的教职工需在我院集体户口落户的,由本人出具相关手续,安保办负责到派出所办理。第二条学院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因生活方便,子女上学等原因需迁入我院或个人立户的,须由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手续由院领导批准后,安保办协助办理。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将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2张大头相片交学院安保办统一办理落户手续。对户口迁移证内容出现错误的,应由本人到迁出公安部门予以改正后,才能落户。新生落户工作按照公安部门要求,须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2、者公安部门不能办理落户手续:1 迁移手续不完备的;2 .迁移证内容不完整的;3 .迁移证有错误的;4 .迁移证有涂改的;5 .迁移证姓名与通知书姓名不符的。第二章户籍迁出第五条安保办根据学院招生办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及时迁出毕业生户籍关系。若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动需办理户口改派手续的,凭招生办开具的变动证明到安保办办理。第六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的发放,由安保办与各系负责人进行清点、交接,各系安排发放。第七条户口迁移证如出现打印等错误,由各系集中收交,安保办到派出所更正办理。因个人涂改造成公安部门无法更正的,由本人负责。第八条职工因升学深造、调动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凭组织人事处的证明,由本人与

3、安保办联系办理。学生退学需迁移户口的,迁移者应持教务与科研处退学证明方可迁出。第三章户籍卡管理第九条凡在我院集体户口落户的师生员工,户籍卡由安保办统一管理。第十条教职工因需借用户籍卡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安保办办理。第十一条因个人原因造成户籍卡丢失、涂改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第四章身份证办理第十二条安保办每年四月上旬和十二月下旬集体办理身份证,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第十三条学生丢失身份证需补办的,根据公安部门要求,须挂失后方可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身份证而又急需时,由学生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安保办联系,安保办协助办理。第十五条职工办理身份证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安保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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