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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引导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宝安区范围内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和尚未实施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及服务于公司
2、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第三条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成立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第四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
3、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七)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A)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各街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指导公司正确、高效申报专项资金,提供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二)
4、负责对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金申报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三)负责对接收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工作;(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土地面积的项目的核实确认等工作;(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确认公司是否存在违建行为等工作;(四)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确认公司在环境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和水源保护区土地面积等工作;(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确认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
5、(六)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工作;(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土地整备项目数据的确认等工作;(八)区统计局负责确认申报奖补项目涉及企业产值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等工作;(九)区纪委监委负责确认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工作。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三)按要求推进申报奖励项目的建设,对申报奖励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四)积极配合街道办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材
6、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二章转型补贴第一节鼓励支持自主转型发展第八条鼓励加快不动产确权补贴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为所属(不含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兴建)生产经营性物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包含房地产证)的,按其证载建筑面积大小,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办证补贴。第九条引导参与政府土地整备补贴公司以自有土地积极参与政府土地整备,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完成100%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其整备土地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200元的整备
7、工作经费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鼓励自主开发项目补贴公司自主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给予以下补贴:(-)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公司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二)在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30%,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公配设施建设补贴。(三)项目符合我区工业、办公或商业用途发展导向的,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完成后产业用房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100元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一条
8、鼓励综合整治工业园区补贴公司自主进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公司自身办公、住宿等场所修缮除外),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给予以下补贴:(一)在公司综合整治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工程总造价的30%(当年度被认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上调至50%),单个项目给予公司不超过IOoO万元的补贴。(二)对因综合整治导致的物业空置,按照实际空置期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6个月租金损失的50%(根据整治前的租赁合同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第十二条鼓励工业园区转型增效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开展的转型增效试点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面积低于50%的公司的工业园
9、区,通过对园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面积、产值等情况设定考核指标,并按园区年度提质提效量的50%给予公司奖励,连续补助5年。第十三条鼓励拓展投资领域和渠道补贴(一)公司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创新型产业用房、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公路、环境设施项目、学校、敬老院、图书馆等)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二)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方式入股优势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公司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S)公司直接投资或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公司当年度实际投
10、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四)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兴办企业,且实际投资额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公司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第十四条鼓励参与统租或统管补贴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交给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的,新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的,按统租、统管物业面积,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每年30元/平方米的物业统租、统管补贴,连续补助5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第二节鼓励留住、引进优质企业
11、第十五条鼓励留住工业企业奖励公司按照“物业租约到期后,签订新租约时,租赁给规上、国高、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等优质企业的面积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将自有完全产权工业厂房续租给在宝安区实际经营的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续租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每续租一家企业,按照企业续租当年产值情况,一次性给予公司奖励。续租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第十六条鼓励新引进或承接优质企业奖励(一)公司新引进或承接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宝安区实际经营后的产值情况,一次性给予公司奖励。年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
12、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二)公司新引进达到以下资质(标准)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公司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省级奖励30万,市级奖励20万。新引进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三节鼓励培育人才第十七条鼓励培育人才补贴(一)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获得国家承
13、认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大专补贴不超过1万元,本科补贴不超过L5万元,硕士补贴不超过2万元,博士补贴不超过3万元。(二)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因岗位需求,经考试取得政府部门核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5千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1万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1.5万元。(三)公司参与政府、专业机构主导的培训交流活动或自主开展的专业能力培训活动,视项目开展情况,按公司参与当次活动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同一家公司每年只能申报一次。第四节鼓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八
14、条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壮大补贴支持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开展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服务活动,经区有关部门备案同意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对每次举办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组织费用给予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第十九条鼓励参与改革创新试点补贴公司经区委区政府确定为集体经济相关改革工作试点单位的,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工作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适当的试点工作经费补贴。第二十条奖励优秀进步公司(一)综合考核评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对经营管理情况良好以及有明显进步的公司,围绕其转型发展、规范管理、配合区
15、委区政府相关工作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标准,细化调整各类考核指标的分值和权重,并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工作。综合平衡各街道间发展差异,按考核得分高低情况,对排序1至1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120万元;排序11至2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100万元;排序21至3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70万7Go上述项目由公司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奖励款中用于表彰先进个人的支出不得超过30%o(二)营业收入贡献奖励。对规模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增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分档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1%的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20%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Q7%的奖励;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O4%的奖励。该条款将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申报受理工作。第三章帮扶补助第二十一条为加大区内扶贫开发力度,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将我区人均集体有效分配及实际分配均在6000元以下的股份合作公司或未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和居民小组)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