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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两用物资管理办法1,由于教学科研购需要购置的两用物资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工作。实验教学中心有权统一调配使用,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配。2,两用物资不得个人占用及用于私事。如确系工作需要借用,使用者必须办理登记借用手续,并说明借用理由及归还时间,到期按时归还。3,凡属个人借用的两用物资,必须和管理人员当面查验,注明器材状况,归还时需与借用时状况相符。否则,借用者应承担全部修理费用,借用人到期拒还者,从年终奖金中扣除。4,退休或调离本实验室时,需清理借用手续。若拒不归还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已故人员管理和借用的两用物资,管理人员要协同实验教学中心应尽量收回器材。确经努力无法收回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5,凡属教学经费、科研经费、集体奖金购置的,外单位及外籍人员赠送的器材等均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占为已有。6,本条例执行后,需购置两用物资者,应写出申购证报告,报请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购置,购回的两用物资应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