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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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

2、效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二)

3、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三)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实现市场出清。(四)建立维稳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五)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企业资产流

4、失追查工作,加大对挪用企业资金、非法转移、侵占企业资产、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六)建立税务部门与法院沟通机制。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书面告知税务部门,积极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问题。(七)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保障机制。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以及破产管理人部分履职费用的预借。(八)建立资产处置司法拍卖沟通机制。拍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时,由法院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好产业引导和配套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九)协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办理破产企业相关手续时,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加快“僵尸企

5、业”处置速度,顺畅办理通道。三、组织领导成立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委信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局、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办、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工商联、区史志研究室、区城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区税务局、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国网省电力公司开发区供电公司、深燃集团公司28个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企业破产处置。领导

6、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法院,区法院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法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四、工作职责(一)区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重大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与企业破产相关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二)区委信访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涉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突出信访事项化解工作。(三)区法院负责牵头提议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统筹汇总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理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工作需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破产审判体制

7、机制创新。研究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保障机制,负责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审批工作。移送在破产处置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发布破产审判相关司法文件、工作制度,通报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四)区检察院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加强涉企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惩治涉及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案件的虚假诉讼协作机制,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五)区发改委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研究、制定和落实“僵

8、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市场出清、企业兼并重组、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六)区工信局研究、落实和协调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制定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中优化产业布局、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引导投资主体进行破产重整。(七)市公安局分局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出警处置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过程中引发的治安问题。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细化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管理人公章刻制、登记备案及缴销

9、。(八)区民政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条件的破产企业职工,指导各镇(街道)按程序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九)区司法局协助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引导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正确履行职责,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十)区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协助法院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池。(十一)区人社局指导“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失业补助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

10、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十二)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对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处理。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等资源

11、使用权的产权处置问题,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便利。优化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的规划核实程序,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以及通过破产程序完成的“烂尾楼”项目规划许可、核实程序。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十三)生态环境局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环评手续变更,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排污许可证手续变更等工作。(十四)区住建局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有关城乡建设和房屋交易等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支持、推进房地

12、产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房屋等产权处置问题。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十五)区商务局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支持招商引资企业资产处理。发挥招商引资前沿引领作用,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引导投资主体参与破产财产的重整,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等问题。(十六)区国资办督促指导区直部门下属国有“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汇总分析区属国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问题及建议。协调金融机构债权

13、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及成功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平台公司作用,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协调市属国企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要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就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费、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产生的水费、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相关部门、单位要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供水、供气等支持。(十七)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

14、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全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负债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提高破产重整效率以及成功率。(十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办理破产企业计量标准器具相关工作。灵活处理破产重整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的支持力度。(十九)区行政审批局协助办理权限内登记的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管理人进行股权变更、注销登记,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协调办理登记破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停用、变更、启用、注销等手续。(二十)区工商联作为企业与法院沟通的桥梁、平台,宣传、引导符合破产条件且存在

15、破产必要性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就相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统一与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二H一)区史志研究室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7号令,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可将经过整理的破产企业管理类档案资料按规范要求及规定程序移交到同级综合档案馆保管。(二十二)区城管局负责破产处置涉及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拆除、清理,并对相关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破产企业涉及违法、违章建筑房屋处置的,在法律法规限度内,争取实现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二十三)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指导商业银行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打击逃废债行为。优化破产企业信

16、用管理、账户开立。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企业重整相关信用报送,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等方面的措施。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加大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及成功率。(二十四)银保监分局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及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主体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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