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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体管理办法。第二节工程造价控制制度第二条建立施工单位验工人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三方联测的验工管理工作体系,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图纸、设计变更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工程量进行准确核算。第三条凡是需要现场签证的工程量,须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联测,施工单位应于当天内如实地填好工程签证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在14天内交予现场代表和结算主管签字并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证的视为无效签证。第四条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
2、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第五条充分发挥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各单位专业技术特长,从维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出发提出合理化建议,尽可能地减少设计中的不合理因素,以达到造价控制的最佳效果。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下月资金计划。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与造价有关的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及工程量和造价汇总表。所有结算资料力求齐全、完整、真实、可靠,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做。结算资料中必须至少有一套供核对的签字盖章原件。第三节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违约处理等方面管理,应
3、做到以合同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好各项合同管理事务。第二条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已完成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工程款。第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的分包,严禁以“包”代管,如确需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施工企业的资质应送监理单位和工程技术部审查合格,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第四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与业绩,分包单位在接到工程施工任务后,必须自行施工,不得将工程内容进行分解,严禁层层转包。第五条工程的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分包
4、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执行。第七条施工单位如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达不到设计与施工规范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又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出现严重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及进度滞后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所造成损失的大小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视情况终止合同,若施工单位违约停止施工,则建设单位有权全面接管,立即撤换施工单位接着施工,建设单位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建设单位已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则该部分款项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第八条若施工单位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若建设
5、单位已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则该部分款项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损失若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则建设单位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不足部分。第九条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被投诉到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有权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款代付民工工资。因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影响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及名誉,或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第十条乙方单位必须自觉违护甲方形象,不得给建设单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如有造成,建设单位将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合同。第十二条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后三天内,施工单位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采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建设单位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施工单位完整移交工程资料后,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