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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公司项目技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目前项目技术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项目技术的管理。第3条公司的项目技术管理实行项目部经理领导下的技术主管负责制,技术主管作为项目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进行技术管理。第2章项目技术文件的编制第4条公司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这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单项和分部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等。第5条编制好的项目技术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项目设计图纸的要求。(2)符合项目已制定的规程、规范及合同技术规范文
2、件的要求。(3)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第6条项目技术文件要规范严谨,明确责任。重大项目的技术文件必须执行设计、校核、审查、审定和批准的签名程序。一般项目的技术文件应执行设计、校核和审定的签名程序。第7条公司项目技术文件一般由技术主管主持编制J,并由项目部经理组织技术专家审阅修改后下发执行。重大项目或疑难项目的技术文件可由技术主管申请由外部技术单位负责编制,技术主管应组织技术专家审阅修改后下发执行。第8条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应充分体现科学、经济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力求以较低的成本投入获得较高的综合经济效益。第3章技术图纸会审第9条
3、项目部技术总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技术文件后应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会审,核对项目技术文件,尽可能消除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第10条项目技术文件由外部单位编制时,在不影响项目运行且有利于加快项目进度和便于施工的情况下,编制单位如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或变更,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与人员(如施工经理、施工单位等)进行综合会审。第11条项目部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项目技术文件综合会审,并提出技术变更意见,正式修改的技术文件作为施工、验收及竣工结算依据。第4章技术文件交底第12条为使项目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和熟悉项目技术文件、施工方法及施工技术的要求,便于科学地组织安排施工,确保项目施工进度、
4、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的实现,需要在项目施工前安排项目技术文件交底工作。第13条项目技术文件交底包括项目设计单位技术交底和项目部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由技术总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第14条项目部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对项目技术文件充分阅读、了解的基础上,应要求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关键施工技术问题、设计原则、依据及设计条件等情况进行交底,以有利于清晰地了解设计意图,便于科学编制项目施工方案与施工技术措施。第15条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技术总负责人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已制定批准的项目文件进行技术交底,防止出现技术问题。第16条项目进行技术交底时,
5、由技术总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向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员进行交底,再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员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第17条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必须保留技术交底凭证,即双方交底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将交底凭证交给项目部指定人员保管。第5章项目施工中的技术管理第18条技术总负责人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深入施工现场,检查项目的施工技术与施工文件是否一致,如有误差应及时指导更正。第19条施工单位在进行项目施工时应及时填写项目技术报表,定期送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及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第20条重大、重要、难度高的项目工序施工时,技术总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提供技术方面的指导。第21条项目技
6、术负责人应密切关注公司项目施工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情况,并编写相关报告,总结经验得失。第22条项目技术总负责人需要参与项目的阶段性验收与竣工验收,为相关验收人员提供技术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就工程质量做出技术评定。第6章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第23条项目部应指派专员(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建立完整、分级的档案。第24条项目技术资料分为受控与非受控两类,其中受控文件需要编号,编制清单,并由技术总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盖“资料受控章”,公司各人员根据职责权限使用。第25条项目技术资料员应严格按照要求控制公司技术资料的借阅范围,受控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1)公司项目施工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2)公司质量手册与质量计划。(3)公司外来文件,如产品质量标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第26条相关人员需要使用受控资料时,由技术资料员填写受控文件发放审批登记表,经技术总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按发放。文件和资料领用人在“受控文件发放(领用)审批登记表”上签收,注明日期。每份文件和资料都应有分发号,以便于追溯。第27条受控技术资料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好受控施工技术文件和资料,如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申请补发,并追究领用人的相应责任。第7章附则第28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制定,其修改、解释权归项目部所有。第29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