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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构筑物安全要求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是框架结构。1.3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定。1.4 厂房内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1.5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粉尘涉爆区应靠外墙设立。16存在粉尘爆炸危
2、险的厂房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在其外墙上设置泄压设施,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1.7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当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1.8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二、防爆技术措施安全要求2.1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2.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
3、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2.4 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2.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2.6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2.7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2.8 采用干式除尘的,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电除尘、具有粉尘沉降室的重力除尘方式除尘,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加工可采用单
4、机滤袋吸尘器。2.9 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用于铝镁等金属粉尘的除尘器应采取防雨、积水措施。2.10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2.11 除尘主风管设计风速应按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铝镁金属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3ms,木材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0ms,风管内不应出现超过厚度1mm的积尘。2.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
5、除尘器同步运行;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13 干式布袋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装置,设置清灰气压监测装置。2.14 布袋除尘器应当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2.15 铝镁等金属制品机械加工采用湿法机械加工工艺的,应当连续供水,并设置供水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定期清理过滤池(槽)、沉淀池(槽)中的金属泥浆。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采用湿法加工的,其循环水的水箱(槽、池)、过滤池(槽)、沉淀池(槽)等应当通风良好。2.16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粉尘采用湿式除尘时,应
6、当连续供水,并设置供水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管道喷淋、喷雾洒水形成的水幕应当尽量靠近产尘源,除尘水箱(槽、池)应当有足够的水量,水质清洁,并每班巡查清理金属泥浆。对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进行湿式除尘的,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储水箱(槽、池)、过滤池(槽)及水质过滤装置、沉淀池(槽)、粉尘收集槽(箱)等不得密闭,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2.17 风机、叶片运转正常,无摩擦、碰撞,无异常杂音。三、电气及防火安全要求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12476.1GB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
7、接必须符合GB50058的要求。3.2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设置火花探测报整装置。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3.5 动火作业应按照制度的规定审批,动火作业安全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动火作业前,作业区(包括涉爆粉尘设备内
8、部)应进行全面的粉尘清理;动火作业时,作业区生产加工系统(包括除尘系统)应停机;动火作业区不得进行交叉作业。3.6 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镁铝等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发生火灾禁止采用水、二氧化碳、泡沫等灭火器材灭火,应当采用干砂、专用干粉等D类金属火灾灭火器材灭火。四、粉尘清理安全要求4.1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4.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
9、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4.3 不得出现设备泄漏粉尘现象。4.4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4.5 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通风良好、远离人群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配备干砂、专用干粉等灭火器材。4.6 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设备应先于产尘设备启动,产尘设备停车后收尘设备才能停止运行。4.7 清扫粉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优先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4.8 存
10、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禁止使用铁质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五、安全管理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金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粉尘清扫制度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5.2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危险辨识,评估粉尘爆炸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5.3 企业应对涉粉尘爆炸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设备维护检修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5.4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戴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5.5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帐。5.7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防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