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行政处罚事项“管、罚”分离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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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行政处罚事项“管、罚”分离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联动工作若干规定和市城管局优化营商环境“三集中四到位”整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海州区(已赋权或者委托执法的区域除外)二、职责分工(一)渣土处1 .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2 .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巡查;3 .对巡查、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辖区大队进行处理。(二)辖区大队1 .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对渣土处移交的建筑垃圾的违

2、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3,负责配合渣土处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三、工作机制1,渣土处发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2,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渣土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辖区大队。3,渣土处移送案件线索应当提供案件移送单并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案件移送单应当载明当事人主要情况、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处罚依据以及证据清单等信息。4 .辖区大队应当对渣土处移送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进行登记接收。5 .辖区大队应当自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渣土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支队领导批准,受理时间可以延长至7个工作

3、日。6 .渣土处应当配合辖区大队的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由渣土处组织认定。7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辖区大队应当向渣土处反馈。8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渣土处应当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辖区大队。9 .辖区大队应当通过市局行政执法平台与渣土处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当在思想上统一认识,认真组织,着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监督管理事宜。(二)加强沟通,畅通工作渠道。对于“管、罚”分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渣土处与支队应当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完善问题线索发现交接工作机制,畅通渠道。(S)明确责任,严格督查考核。要严格、高效地推进“管、罚分离”制度实施,对于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或者推诿扯皮、怠于行使职责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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