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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开平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及定义第四条闲置土地的认定以宗地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
2、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相关指标的界定(一)宗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用地已办理分割或合并的,以分割或合并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宗地为单位。(二)动工开发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已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按约定时间进行认定。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
3、的,动工开发期限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未核发交地确认书或者交地确认书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日期确定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司法裁定拍卖土地,以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日期确定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三)动工开发标准。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四)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划拨、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地价款,不包括取得土地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土地价款原
4、则上以不动产登记档案中保存的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记载的价格为依据,没有明确价格以现行基准地价为土地价款。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取得土地的,土地价款以拍卖价格为准。(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投资额及已投资额在合同或证书等书面材料有约定的,按书面约定进行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属地镇(街)、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第六条闲置土地分为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和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因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认定为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一)因供应土地存在土地权利不
5、清晰,或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6、。第八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是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第三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机构设置第九条成立开平市闲置土地认定专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成成员包括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涉嫌闲置的地块经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后,提请市闲置土地认定专责工作小组会议审议认定闲置原因。第十条成立开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分管发展
7、改革工作、分管科工商务工作的市领导共同担任,组成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科工商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资产办、税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属地镇(街)、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进行审议。第四章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第十一条闲置土地的调查程序市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涉嫌构成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闲置土地,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
8、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如认为属于政府或相关部门造成闲置的,还应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接受调查处理。根据土地情况,市自然资源部门可向属地镇(街)、管委会及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属地镇(街)、管委会及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出具书面材料,明确其行为是否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说明行为产生的具体原因、时间等,并按如下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一)因未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以及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9、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由属地镇(街)、管委会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出具未交付土地的证明材料。(二)因不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规划证明材料。(S)因处置土地涉及群众信访、与村集体利益相关纠纷事项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属地镇(街)、管委会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出具纠纷受理、认定等证明材料。(四)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五)因动工开发所必要的周边市政配套设
10、施建设(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的除外)等前期工作未完成而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属地镇(街)、管委会负责提供现状照片、调查意见,由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未完善必要市政配套设施的证明材料。(六)因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占用和电力设施高空限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属地镇(街)、管委会负责提供现状照片、调查意见,由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七)属地镇(街)、管委会、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属地镇(街)、管委会、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市自然资源部门经初步调查后,召集市闲置土地认定专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闲置土地认定
11、会议,根据闲置土地调查的相关资料,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认定,分析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已签名的送达回证存档。同时发送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给属地镇(街)、管委会、发改、财政、住建、市监、税务、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涉及抵押、查封的还应抄送银行、法院。经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办理结案手续。第十三条闲置土地信息公告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12、、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第五章闲置土地的处置第一节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第十四条经闲置土地认定会议认定,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属地镇(街)、管委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沟通协商,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一)延长动工期限。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自政府原因消除之日或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审议的会议纪要发文之日起延长动工期限,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
13、六个月,其他因客观原因须增加延长期限的,由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批准延长动工期限至延长期满后,若仍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应采取除延长动工期限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仍未动工开发的,按照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规定处置。(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依法可按照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照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增值的土地价款。(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及社会条件后,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不予调整
1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应协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补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注销手续。在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补偿标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确定,所需补偿费用列入财政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市场评估地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的时点。(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但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且具备置换条件的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置换土地,由属地镇(街)、管委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
15、商提出置换方案,报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初审,经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对该用地进行收回,按等价置换原则,提供新的国有建设用地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六)其他经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会议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方式。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外,选择第十四条其他处置方式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明确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对因政府原因影响导致动工开发延迟的用地,相应的政府原因已经消除的,属地镇(街)、管委会应及时书面提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动工期内动工,如已涉嫌闲置的尽快组织材料申请处置。第二节因自身原因
16、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第十七条经闲置土地认定会议认定,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可按照土地价款的20%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一)拟定并审议处置方案。根据调查和认定情况,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征缴闲置费处置方案,提请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发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S)发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