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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对位于的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年月日起,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公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公章):签定日期:年月日序号工程保修项目最低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2年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五、装修工程2年六、七、说明: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5、保修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6、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